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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
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达到 2000 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房,以及电影院、体育场馆、展
示厅、综合会议厅等有特殊功能需要的建筑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八)住宅(含酒店式公寓)户内入户花园、空中花园、花台、设备平台等永久性顶盖
的开敞空间,其进深如小于或等于 2.4 米视为阳台,计容面积计算如下:
    l、套内面积 S 小于或等于 120

” “

平方米,对应的 套内阳台 与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 的比

值不大于 15%

的,按 套内阳台 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15%的,超出

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2.建筑面积 S 大于 120 平方米、小于等于 180

” “

平方米的,对应的 套内阳台 与 套内水

平投影面积 的比值不大于 10

%的,按 套内阳台 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大于 10%的,超出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3. 建筑面积 S 大于 180

” “

平方米,对应的 套内阳台 与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 的比值不大

于 8

%的,按 套内阳台 水平投影面积 1/2 计入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8%的,超出部分按

水平投影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套内水平投影面积是指套内建筑面积与套内阳台所对应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总和。
    (九)建筑设计含有飘窗的,须在申报图纸中提供飘窗大样,明确其构造形式及窗台
高度。突出外墙的飘窗窗台高度不小于 0.3 米,且突出结构外围不大于 0.6 米的,不计算
建筑面积;窗台高度小于 0.3 米,或者突出结构外围尺寸大于 0.6 米的,均按其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花池底板标高高出室内用房底板(包括阳台和入户花园)标高 0.6 米以及以上
的,不计入建筑面积,如低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阳台,按本条第九款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第六条 建筑项目设计方案中出现本规则之外或难于界定的情况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其方案的合理性,以专家论证结论作为方案审查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暂行规定所涉及的条款内容,如国家规范标准有明文规定,参照国家标准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