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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引起索赔。例如有关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如何结算,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提到,在施工
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就会在竣工结算时发生争议,甚至成为承包商追加工程款的突
破口。为此起草招标文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
死,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分项。(2)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
工程量,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a%后,该项单价下调b%.(3)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
外的可预见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励惩罚办法
等。(4)对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
做到详尽描叙、可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

 

能施工。并保留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

 

  (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调整
  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投标制
度下,多数业主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
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完整,应做到分项不错不漏、
不留缺口。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尽管造价
师暗含着要求运用其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工程量清单的质量,但他仍无法做到工
程量清单绝对完美,必须建立纠错机制来确保不因清单的错漏形成造价失控。应建立以下

 

机制:
  (1)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
方案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
质材料,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易造成采用了先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
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
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

 

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
  (2)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的
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

 

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
  (3)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

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
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
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
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
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化百分之一以上的,招标
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整中标价格。但这一机制本

 

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 重新核算工程量 的缺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
  (4)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
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

 

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

 

  (三)合理制定科学的评标方法
  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评标办法。如果项目技术含量不高 , 市场上符合相应
资质的施工企业普遍能做好,则可采用两阶段评标法等办法,技术标只评审合格与否,不评
分,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入经济标的评审,由经济标评分来决定中标单位。如果项目技术含
量较高、专业较特殊,或需要投标人深化设计方案,则需考虑一定比例的技术评分,采用综合
评分法较为适宜。目前,

部分省市现行的 无标底招标 评标方式,则是以各家报价去掉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