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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控制带来麻烦和纠纷,引起索赔。例如,有关设计变更增减工程如何结算,如果招标文
件没有提到,在施工合同中也没有明确约定,就会在竣工结算时发生争议,甚至成为承

 

包商追加工程款的突破口。
  为此,起草招标文件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约定应尽量包死,
少留或不留活口,尽量减少暂定金额分项:(2)对于可能在施工中增加较多的单项工程量,
应约定当工程量增加超过 a%后,该项单价下调 b%;(3)工程量清单所列分项外的可预见
的变更情况,须约定一个可操作的安排,如提前或拖延工期的奖惩办法等; (4)对于市场
价格差异较大的设备、装饰材料的功能、型号、技术要求、外观色彩应尽量做到详尽描叙、可
约定一个上限价,要求承包商在施工前必须提供样品,在业主确认后才能施工,并保留

 

如所提供样品市场价达不到上限价时,业主有相应调低价格的权利。

 

  
  2、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调整。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计价的依据,是整个项目造价控制
的核心内容。在现行招投标制度下,多数业主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工
程量清单编制一定要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
确完整,应做到分项不错不漏、不留缺口。招投标阶段产生的清单单价,将成为施工阶段
造价控制的重要工具。尽管造价师暗含着要求运用其拥有的专业技术能力来确保工程量清
单的质量,但他仍无法做到工程量清单绝对完美,必须建立纠错机制来确保不因清单的

 

错漏形成造价失控。
  为此,应建立以下机制:(1)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一些大型工程项目和装
饰装修工程,特别是施工方案的优劣直接影响报价的工程,在评标中往往会因为投标单
位采用先进的施工工艺和优质材料,而出现各家报价相差悬殊的现象。容易造成采用了先
进技术工艺、材料的投标单位失标甚至废标,使评标有失公平合理。因此,应参照国际惯
例,建立工程量清单报价澄清制度,让投标单位在评标时有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主要是
澄清投标方案的科学性、施工工艺的先进性、项目报价的合理性;(2)业主在正式确定中标
者前,对得分最高的一二家中标候选人的标函进行质询的机制。意在对投标函中有意无意
的不明确处、遗漏项、错项和其他对招标文件有关要求规避行为进行剖析及质询,以确保
各方的利益都不受损害;(3)中标后的工程量清单的复查机制。例如,《杭州市建筑工程施

工招标实物工程量报价的技术性规定》中就规定: 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对工
程量清单作变动、补充和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进行复核,如与施工图的实际工程量不符,双方应在中标后一个月内完成核对;确因工
程量较大,一个月内无法完成核对而要求延期的,应提出要求,经市招标办同意后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双方超过核对期限后视作无异议。若双方对工程量有异议时,应在核对
期限内提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审核。审核后,因工程量变化累计造成中标合同价格变
化百分之一以上的,招标人应对工程量进行按实调整,并把调整结果报市招标办,以调

整中标价格。 但这一机制本身是有缺陷的,它为中标后开了一道 重新核算工程量 的缺
口,难以保障业主的利益;(4)是否允许投标人调整措施项目清单内容,应在招标文件中
明确约定。因措施项目清单与施工方案密切相关,业主如允许投标人调整,且自主报价,

 

则需规定此部分报价包干,不因实体分项清单的变化而调整。

 

  

 

  三、科学的评标方法及标底在评标中的权重
  传统的百分制评标法是由业主计算出一个标底,作为重要的评标指标,投标各家报
价均以是否最大限度接近标底,评为一项造价分。一般造价分占整个标函总分值的 50%
~75%,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无法得到严格审查和质询的标底作为硬性指标 ,

 

成为是否中标的决定性因素,也易出现人为控制,滋生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