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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张永红、谈 琦、李 晶、刘国峰

第四条  各工区必须成立相应的环保、水保机构和领导小级,

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本管段环保、水保实施方案、措施、制度

的落实。

第五条  各施工队应设立环保、水保员,负责现场环保、水保工

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水保意识

第六条  各工区要按照上级要求,利用会议、互联网、板报、宣

传画等进行环保、水保知识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树立良好的环保、

水保意识,爱护施工现场一草一木。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

第七条  项目分部和各工区根据地方政府、业主、总公司对环保

水保工程要求的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环保、水保工作

措施。

第八条  项目分部和工区对管区内生态环境敏感点,如森林植

被、河流、取弃土场、弃碴场、施工便道、拌和站、采石、采砂场等进行

检查、审核。

第九条  各工区依据本管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环保、水保工作

制度,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宣传标志和醒目的界限标志,严禁在

界限内进行工程活动,并对环境敏感点摄制影像资料上报、存档。

  

第六章 施工阶段

第十条  加强环保、水保基础工作,技术交底中应有环保、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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