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张永红、谈 琦、李 晶、刘国峰
第四条 各工区必须成立相应的环保、水保机构和领导小级,
设立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本管段环保、水保实施方案、措施、制度
的落实。
第五条 各施工队应设立环保、水保员,负责现场环保、水保工
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员环保、水保意识
第六条 各工区要按照上级要求,利用会议、互联网、板报、宣
传画等进行环保、水保知识教育,教育全体员工树立良好的环保、
水保意识,爱护施工现场一草一木。
第五章 施工准备阶段
第七条 项目分部和各工区根据地方政府、业主、总公司对环保
、
水保工程要求的实际情况,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环保、水保工作
措施。
第八条 项目分部和工区对管区内生态环境敏感点,如森林植
被、河流、取弃土场、弃碴场、施工便道、拌和站、采石、采砂场等进行
检查、审核。
第九条 各工区依据本管段的实际情况,制定环保、水保工作
制度,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宣传标志和醒目的界限标志,严禁在
界限内进行工程活动,并对环境敏感点摄制影像资料上报、存档。
第六章 施工阶段
第十条 加强环保、水保基础工作,技术交底中应有环保、水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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