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新世纪,国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把 实现生态环
境改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良好的
”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把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
理与生态修复,封禁治理相结合,把环境改善与保障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和群众脱贫致
富相结合。如何结合水土保持工作,扶植农民发展生产,消除贫困,既涉及技术开发问题,
更要研究政策问题,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指导作用。比如研究
国家、地方和群众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问题,研究消除贫困的扶植政策问题,研究水土保持
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保护水土流失治理者的合法权益问题。通过水土流失治理机制
改革,可以促进山区致富,再造秀美山川,推动水土保持的良性发展,实现生态安全,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远景目标。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当在开展水土资源现状
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建设规划》,进行相应各项规划的编制
工作。如水保建设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城市水保规划以及山区、草原、牧区等不同类型区的
“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要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 天人
”
合一 理念,加强科研与科技推广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区域绿色经济发展和生
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现代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优化模式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综合评价的目标,一方面是国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
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就是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保护水土资源,
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维持或扩大土地资源产出能力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水
土保持等土地保护措施一般要求有长期的资金投入。在这类活动中资金投入长期占用,收
益则以长期、分散的收益流形式获得。这就要求水土流失治理成员应由资源所有者(国家、
集体)、水土流失治理出资者(政府、集体、公司、个人)和治理者(农民)所组成。如各治理主体
产权关系清晰和利益分配均匀,通力协作,必然会保证农户和集体的近期经济收益,增
强治理力度,并维持治理成果的长期有效性。这样便实现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经济效益
“
”
和生态效益兼顾,投资者和治理者利益并重的 双赢 发展目标。
外部经济性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结果对其他生产或消费者
产生的未加偿还的正面或负面作用。水土流失治理存在外部经济性。如上游流域水土流失
治理使下游水库淤积减少、水质提高、污染减少而产生效益。这种效益下游居民没有付出任
何资本就能享受,而上游居民付出了产生这部分收益的资本却不能得到回报。如果农户进
行水土流失治理所产生的外部收益大于外部费用,则农户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规模小于
社会所要求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规模,土地质量会发生下降,不利于可持续利用。如外部
收益小于外部费用,则农户的经济活动规模大于社会所要求的规模,土地质量会显著提
高。如果社会不补偿农户投资的费用,农户是不愿支付费用保持与其实际可获收益相关程
度不大的资源功能的。如上游营造水土保持林有利于下游减少泥沙淤积而产生航行、灌溉、
行洪等功效,但上游农户可能对此并不太关心。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或增加这些功能
效用所承担的费用并不能获得补偿或完全无补偿。假如下游居民对营造林木活动给予补偿,
使上游营造者可获得超过最低预期的收益,则有助于扩大造林规模,加强对植被状态的
维护。一些地方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忽略直接效益和内部效益,使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的
“
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之间出现矛盾,治理活动就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只好依赖外部 输
”
血 ,出现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局面。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农户偏重于获得短期收益,
结果会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发生冲突。如果降低水土流失治理收益的不确定性,那么农户
追求短期收益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矛盾会有一定的缓解。因而土地保持收益稳定、预
期贴息率低的流域治理项目会对农户有足够的吸引力。
小流域不仅仅是一个水土流失治理单元,而且还是一个经济开发单元,小流域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