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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新世纪,国家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把 实现生态环

境改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维系良好的

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把重点地区水土流失治
理与生态修复,封禁治理相结合,把环境改善与保障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和群众脱贫致
富相结合。如何结合水土保持工作,扶植农民发展生产,消除贫困,既涉及技术开发问题,
更要研究政策问题,充分发挥科学发展观对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重要指导作用。比如研究
国家、地方和群众多元化的投入机制问题,研究消除贫困的扶植政策问题,研究水土保持
的产权制度改革问题,研究保护水土流失治理者的合法权益问题。通过水土流失治理机制
改革,可以促进山区致富,再造秀美山川,推动水土保持的良性发展,实现生态安全,

 

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远景目标。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是一项涉及多学科、多部门的系统工程,应当在开展水土资源现状
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建设规划》,进行相应各项规划的编制
工作。如水保建设规划、生态修复规划、城市水保规划以及山区、草原、牧区等不同类型区的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规划。要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体现 天人

合一 理念,加强科研与科技推广工作,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促进区域绿色经济发展和生
态系统良性循环。    二、现代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优化模式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综合评价的目标,一方面是国民收入的增加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对
于贫困地区的农民来说,就是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是保护水土资源,
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为维持或扩大土地资源产出能力而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水
土保持等土地保护措施一般要求有长期的资金投入。在这类活动中资金投入长期占用,收
益则以长期、分散的收益流形式获得。这就要求水土流失治理成员应由资源所有者(国家、
集体)、水土流失治理出资者(政府、集体、公司、个人)和治理者(农民)所组成。如各治理主体
产权关系清晰和利益分配均匀,通力协作,必然会保证农户和集体的近期经济收益,增
强治理力度,并维持治理成果的长期有效性。这样便实现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经济效益

和生态效益兼顾,投资者和治理者利益并重的 双赢 发展目标。  
    外部经济性指在生产和消费中,一个生产者或消费者的行为结果对其他生产或消费者
产生的未加偿还的正面或负面作用。水土流失治理存在外部经济性。如上游流域水土流失
治理使下游水库淤积减少、水质提高、污染减少而产生效益。这种效益下游居民没有付出任
何资本就能享受,而上游居民付出了产生这部分收益的资本却不能得到回报。如果农户进
行水土流失治理所产生的外部收益大于外部费用,则农户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规模小于
社会所要求的水土流失治理投入规模,土地质量会发生下降,不利于可持续利用。如外部
收益小于外部费用,则农户的经济活动规模大于社会所要求的规模,土地质量会显著提
高。如果社会不补偿农户投资的费用,农户是不愿支付费用保持与其实际可获收益相关程
度不大的资源功能的。如上游营造水土保持林有利于下游减少泥沙淤积而产生航行、灌溉、
行洪等功效,但上游农户可能对此并不太关心。原因是在一般情况下维持或增加这些功能
效用所承担的费用并不能获得补偿或完全无补偿。假如下游居民对营造林木活动给予补偿,
使上游营造者可获得超过最低预期的收益,则有助于扩大造林规模,加强对植被状态的
维护。一些地方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忽略直接效益和内部效益,使区域水土流失治理的

经济效益同生态效益之间出现矛盾,治理活动就缺乏内在的经济动力,只好依赖外部 输

血 ,出现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局面。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农户偏重于获得短期收益,
结果会与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发生冲突。如果降低水土流失治理收益的不确定性,那么农户
追求短期收益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矛盾会有一定的缓解。因而土地保持收益稳定、预
期贴息率低的流域治理项目会对农户有足够的吸引力。  
    小流域不仅仅是一个水土流失治理单元,而且还是一个经济开发单元,小流域的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