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团的利益,而非一般公众。作为一种制度,政府规制是产业所需要并为其利益服务而设计
和实施的。部门利益理论的一个直接派生物是政府规制俘获理论( Capture Theory of 
Regulation)。它认为,俘获政府规制即促使政府进行规制的,或者是规制对象本身,或
是其他有可能从中获益的人。政府规制与其说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毋宁说是特殊
集团寻租的结果。也许在某些时候,政府规制回给一般公众带来一些有益的因素,但这并
非政府规制的实际初衷,它充其量不过是规制的意外结果而已。这一理论也为政府科学地
制定和实施规制政策敲响了警钟,因为在政府规制过程中确实存在着寻租和创租的情形。
作为部门利益理论的一种扩展形式,20 世纪 70 年代兴起的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也被应用到政府规制的研究中来。当用公共选择理论解释政府规制时,就
是在把政府规制政策的形成看作是一个类似于市场交易的过程,那些需求政府规制的人

  

(如消费者)与那些被规制的人(如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经过讨价还价达成了协议。
  总而言之,在政府规制的公共利益理论看来,政府是公共利益的守护者,无论哪里
出现市场失灵,政府都应当进行规制。政府规制的工具可能不同,但只要市场需要,政府
就应当采取相应的行动。如果公共利益理论能够成立,我们就可以在产业的许多方面看到
政府的规制政策:存在自然垄断或人为垄断的地方、存在外部性的地方和公共物品供给不
足的地方。政府规制的部门利益理论主张政府规制是特殊利益集团的需要,因为有许多理
由使它们指望能通过政府行为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因而特定的结构特征会使得一些产业
热衷于寻求政府规制以确保自身优势。规制者会受规制者所俘获,而反过来为产业利益服
务。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规制形式多样、规制范围广泛,并非任何一个单一的理论假说就

  

能解释所有问题,而必须借助于两者进行综合解释。
  对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未达成共识。政府规制是基于
垄断性、外部性、公共物品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而存在的。可是,传统的管制经
济学对这些市场失灵现象的分析,并没有统一的框架,也没有统一的理论基础。政府规制
的理论逻辑应该是:产权未被清晰界定情况下,会产生公共领域,在公共领域中价格机

  

制不能发生作用,因而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不会承担相应的成本,进而发生租金消散。
  但是,市场失灵只是政府进行规制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以认为,对市场失

  

灵进行矫正的主要力量是市场机制,除此之外,还有政府和法院。

  

  (三)为什么是政府规制? 政府规制与法院执法的比较分析
  虽然市场失灵的存在使政府规制成为必要,但经济学家几乎一致认为,市场失灵只

是政府规制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布坎南指出: 市场失灵并不是把问题转交给

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 [2]之所以经济学界对政府规制持有这种观点是因为:首先,规
制者同样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工作的,也就是说,市场失灵的一些要素,如信息不
完全、交易费用为正,在政府规制行为中同样存在,这些因素会使得政府规制失灵,造成
的损失可能比市场失灵还要大。其次,一般来说,规制政策的形成与执行不只是具有收入
再分配的性质,而是往往会影响到资源的配置,即规制政策可能会导致对无效率的私人
行为产生刺激。第三,无论是外部性还是内部性问题,都涉及到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行为,
既然是侵权问题,显然可以通过法律的诉讼得到解决。基于以上原因,国外学者对法院执
法与行政执法的替代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这些研究对于我们理解政府规制有很大的

  

启示,下面就对政府规制与法院执法的比较分析作一简单的述评。
  (1

  

)芝加哥学派的观点

  1968 年,芝加哥大学经济学家贝克尔(Gary S.Becker)得出的结论是:当法律设计
最优时,由法庭来执法是最优的制度。这样,法律的执行只需要法庭,而不需要其他机构,
其中也包括规制机构。其后不久,芝加哥另一位经济学家斯蒂格勒发表了《法律的最优执
行》,进一步发展与改进了贝克尔的法律最优阻吓理论。他们的论文是探讨如何为达到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