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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等。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以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和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

的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中国目前普遍采用的 项目法人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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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 基本上参照世行、亚行和 FIDIC 的这种传
统模式。

2.3 EPC 模式
设计-采购-建设(Engineering 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又称设计施工一体化模式。

是指在项目决策阶段以后,从设计开始,经招标,委托一家工程公司对设计-采购-建造进行总
承包。在这种模式下,按照承包合同规定的总价或可调总价方式,由工程公司负责对工程项
目的进度、费用、质量、安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优点:1)业主把工程的
设计、采购、施工和开工服务工作全部托付给工程总承包商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只负责整体
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商更能发挥主观能动性,能运用其先进的管理经验为
业主和承包商自身创造更多的效益;提高了工作效率,减少了协调工作量;2)设计变更少,工
期较短;3)由于采用的是总价合同,基本上不用再支付索赔及追加项目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
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缺点:1)业主不能对工程进行全程控制;2)总承包商
对整个项目的成本工期和质量负责,加大了总承包商的风险,总承包商为了降低风险获得更
多的利润,可能通过调整设计方案来降低成本,可能会影响长远意义上的质量;3)由于采用的
是总价合同,承包商获得业主变更令及追加费用的弹性很小。

2.4 CM 模式
即建筑工程管理模式(Construction Manage-ment),又称阶段发展模式或快速轨道模式 。

CM 模式是业主委托一个被称为建设经理的人来负责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包括可行性研
究、设计、采购、施工、竣工和试运行等工作。它的基本思想是:将项目的建设分阶段进行,并
通过各阶段设计、招标、施工充分搭接,使施工尽早开始,以加快建设进度。根据 CM 单位在
项目组织中合同关系的不同,CM 模式分为 CM Agency(代理型)和 CM Non-Agency(非代理
型或风险型)两种。代理型 CM 由业主与各分包商签订合同,CM 单位只是业主的咨询和代
理,为业主提供 CM 服务。非代理型 CM 直接由 CM 单位与各分包商签合同,并向业主保证
最大工程费用 GMP(Guaranteed Maxi-mum Price),如果实际工程费用超过了 GMP,超过部分
将由 CM 单位承担。

优点:1)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由于 CM 模式采用分散发包,集中管理,使设计与施工充

分搭接,有利于缩短建设周期;

2) CM 单位加强与设计方的协调, 可以减少因修改设计而造成的工期延误;3)在投资控

制方面,通过协调设计,CM 单位还可以帮助业主采用价值工程等方法向设计提出合理化建
议,以挖掘节约投资的潜力,还可以大大减少施工阶段的设计变更。如果采用了具有 GMP 的
CM 模式,CM 单位将对工程费用的控制承担更直接的经济责任,因而可以大大降低业主在
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4)在质量控制方面,设计与施工的结合和相互协调,在项目上采用
新工艺、新方法时,有利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提高;5)分包商的选择由业主和承包人共同决定,
因而更为明智。缺点:1)对 CM 经理以及其所在单位的资质和信誉的要求都比较高;2)分项招
标导致承包费可能较高;3)CM

模式一般采用 成本加酬金 合同,对合同范本要求比较高。

2.5 MC 模式
即管理承包模式(Management-Contracting)。在这种管理模式中,业主选择一个外部的

MC 管理公司来管理项目的设计和建设。MC 公司自己不从事任何项目的建设,而是把整个
项目划分成合理的工作包,然后将工作包分发给分包商,这些分包商在国外又被称作工作包
分包商。在这种组织形式中,业主与咨询工程师、MC 公司产生直接的合同关系,咨询工程师
与 MC 公司之间是协调关系,而 MC 公司与工作包分包商之间是直接的合同关系。MC 公司
通常在项目的早期就被任命,并且协助项目设计做大量的工作。另外,MC 公司要向业主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