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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监理投标书中的安全监理目标因监理原因未能实现;监理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安
全监理职责违反合同规定等。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监理合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赔偿业主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现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没
有专门针对安全监理的条款,但随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部分业主已将安全监理纳入
了监理合同中,明确了安全监理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权利,安全监理已经成为监理合同的

 

一项重要内容。

 

   (4) 不作为责任。当发生上述除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况时,监理应及时向施工单位以书
面形式提出劝告、警告、通知、下达工程暂停令等监理意见,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
监理规范》的规定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咨询、劝阻意见,反映现场实
际情况。如果监理没有做到这一点,发生了责任事件,则不论何种理由,监理应承担不作

 

为责任。

 

   (5)不承担责任。当发生的安全事件并非监理方原因时,监理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是
经常发生的,一般有以下五种情况:一是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
方案未经监理审查批准,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监理及时下达书面指令予以制止,并将情
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二是监理在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监理按照
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
止施工,同时将此情况及时报告了建设单位;三是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
工的,监理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四是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末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
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制止不了其违规行为时,及时向
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五是凡发生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监理已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可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监理

 

不应承担责任。
  3

 

、监理要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

  上述通过对监理安全责任五种情况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由于监理的原因导
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应承担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非监理的

 

原因而导致安全事故或安全问题的发生,监理不应承担责任。
  (1) 安全监理责任的界定必须以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判定监理是否应承担安
全生产监理责任,首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
律法规。超出法律法规范围的,监理不应承担安全监理责任。其次应依据委托监理合同的
内容和范围是否包括安全监理以及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边界,如果建设单位没有把安全
监理的权利交给监理,监理如何来承担安全监理责任? 

 

   (2) 安全监理责任的一般形式表现为过错,即监理在执业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过

 

失的过错行为,而且这种过错行为的后果导致了安全问题或安全事故的发生。

 

   (3) 安全监理责任的实质是补充责任。把安全监理责任作为一种补充责任,是相对于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而言的。施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在任何情况下,因为施工单
位原因而导致的安全事故,施工单位都应当负主要责任,而其他责任因素则只能是一种
补充责任。因此,即使是监理的过失没有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发现了安全隐患没有及时提出,
而造成了安全事故,监理所承担的责任也只是一种补充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主要责
任。除非监理指令错误,施工单位已提出,监理仍强行要求施工单位执行而引发了安全事

 

故。但这种情况的发生是微乎其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