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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对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

 

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
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从事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等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部门、人事行政部门等依照本规定对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注册和执

 

业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下设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
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有关行业协
会及公用设备专业工程设计的专家组成,具体负责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

 

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注册公用

 

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组织、取得资格人员的管理和办理注册申报等具体工作。

考试

第七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

 

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八条

  公用设备专业委员会负责拟定公用设备专业考试大纲和命题、建立并管理考试
试题库、组织阅卷评分、提出评分标准和合格标准建议。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

 

理委员会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年度试题、评分标准与合格标准。

第九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组成。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相应专

 

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行政部门
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