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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把监理推出来顶罪了事。更有的业主认为监理是我雇来的民工,让你做什么就得做什
么,让你怎样做就要怎样做,责任是监理的,权利是业主的,委托监理只是找一个承担

 

责任者,出了问题方便推卸责任而已。
  1.2.2

 

对监理责任定义的不规范

 

   在工程建设中发生事故时,很多人认为监理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承担责任,其理论
依据就是监理工程师具有签字权,且不知按国际惯例监理的签字只是监理程序的需要,
代表业主对施工方案的认可,仅作为以后索赔的依据,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法律

规定监理责任的前提是 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监理才

 

承担其相应的责任。
  1.2.3

 

对监理工作的不支持

 

   我国水利行业规范中明确规定,50 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招投标制,但是由
于运行的不规范,中标承包人多为人情标,出现分包和转包现象,导致承包人素质低、能
力差,对监理工作不理解、不支持。从而造成工程管理工作严重脱节管理人员岗位责任不
清,或者承包人在中标后,没有及时按照承包合同中的承诺配备相关人员,致使承包人
对工程建设生产管理混乱。此时个别施工单位把监理看成是质检员,某一部位施工完成后,
未进行自检自查,就叫监理去验收,自身的质量体系未能有效地运行。也有个别业主认为

” 

监理就是 监工 ,随意要求监理死盯现场,把现场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的责任
压给监理,变相减免了承包人的质量保证制度,大大增加了监理的工作量,也造成事故

 

发生后合理界定责任单位困难。
  1.2.4

 

监理人员素质低

 

   水利行业现有监理从业人员 60 余万,注册监理工程师 10 万多人,其余人员大多是
临时凑合的。监理人员的来源五花八门,有的来源于施工单位,有的来源于设计单位,有
的来源于基建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等。总的来说,监理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甚至监
理缺位、有名无实,更有缺乏诚信、失职失责等不良行为,距离我国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相距甚远。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对从业人员把关不严,部分较低学历的人员进入这一行业,

 

加之缺乏淘汰机制,造成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1.2.5

 

监理单位发展机制与行业动态

 

   现有的项目法人制执行得不完全,招标投标办法执行中缺少监管机制,没有科学、
公正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干预,必要的工程保险业和担保未开展起来,影响了监理

 

工作的成效,致使监理单位的发展处于两难境地。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监理人员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监理企业的
核心竞争力和科学创新水平,努力树立行业声誉,以谋求推动企业和行业稳步快速发展。 

  2

 

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及水利监理规范的规定

 

  《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
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 5 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  

金 。

 

   《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
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
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