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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设计往往融合在一起,在大多数的详细规划中,或多或少地包含了城市设计的某些
内容,如控规制定的关于建筑形体的一些指导性指标,而总体规划中的一些分项,如城
市景观、城市风貌的规划也类似于城市设计。3)在大规模建设过程中,传统规划轻三维形
态的工作方法显现出弊端,城市设计因三维整体形态的模型或图纸展示易使人产生直观
感和新鲜感而受到推崇。但是将来一块块分而开发的基地如何与漂亮的设计模型取得一致,
规划管理如何实施等核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2 城市设计的学科认识

  首先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即城市规划的完成,并不是万事大吉,并不能保证建设
工程就会有序推进,特别是只有总体规划没有详细规划的城市;或只有修建性详规而没
有控制性详规指导的城市;其次,在规划和具体工程之间,我国的许多城市都普遍地缺
少城市设计这一环节。纵观城市的发展历史,城市规划与城市设计在概念范畴上基本是无
明显区别的,城市设计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中国古代的京城、西方中世纪的广场,以及
近代美国华盛顿、澳大利亚堪培拉等不仅被认为是城市设计的典范,同时也被认为是优秀

的城市规划现代建筑运动早期,城市设计的倡导者伊利尔 沙里宁就曾经说过: 为了在
分析中避免引起误解,谈到城市的三维空间概念时,就避免使用'规划',改用'设计'这个
名词。在不牵涉到所讨论的问题时,同意接受'规划'

这个通称。 城市设计是控制城市形象,

特别是城市空间形象的一门学科。它区别于城市规划。详细规划规定了地块的性质、容积率、
退线、绿化率等指标,但缺乏对建筑形态上的控制要求,缺乏各地块之间的建筑形体上的
关系指导。而城市设计则补充了这一主要城市形象的重要需求。城市设计应该从宏观着手,
将城市空间掌于自己的手中,避免过细地专注对建筑立面形式的考虑。城市设计的工作范
围是介于规划和建筑之间,补充规划对建筑的形体要求,做到全局域范围内建筑的整体
协调。城市设计的工作范围往往是城市的某一部分,而这正是人们日常生活能感受到的那
一部分,是直接能进入人们眼睛的那一部分环境空间。因此它比规划对建设的指导更要直
接,人们对某些城市建设的失望,往往是那些区域缺乏城市设计指导的结果。城市设计它

在城市这个大 乐队 中起着指挥每个建筑音符的责任,所有的建筑音符应该组合成一首
乐曲,而不是各弹各的调。

  3 我国城市设计发展需要重视的因素

  3.1 城市设计既包括技术性因素,更包括制度性因素 
  作为技术方法的城市设计,其目标是缔造理想的城市空间,在设计过程中提取城市
空间中的相关元素,有序地予以组织并制定适当的控制和引导条件。在实践中,城市设计
的实施必须依赖于城市规划对城市开发的公共干预权,通过对城市开发执行开发控制及
对各类设计执行设计控制来操作,实际上是设定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开发预期并以此来约
束城市开发,这些开发预期的设定必须以一定的制度作为保障。在我国的规划实施中,城

市设计实际上已经基本实现了与控制性详细规划这个 法定 规划平台的衔接,但是关于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法定程序、法定效力仍然有待明确或强化。对城市设计来说,制度建设
的内容既包括对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批及纳入法定控制条件的规范,也包括对依法定控制
条件执行开发控制和设计控制的程序和实体的规范,以及对一系列的修改或上诉程序的
设定。因此,制度性因素是实施城市设计的基础,技术性因素通过制度性因素发挥作用,
而制度性因素必须以技术性因素为操作手段,二者共同构成城市设计可操作性的条件。

  3.2 法制化进程中的规划管理呼唤有法律意识的城市设计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化力度的加大,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也在迅速推进。许多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