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生产部门员工试用工资、转正工资、奖金有审核权,需报总(副)经理审批。
4、有权对其它部门提出配合完成生产任务的要求,并对其它部门的不良配合有权上
报总(副)经理,因配合不及时,严重影响生产的,有建议处罚权。
5、对本部门员工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处罚的权利。对罚款 100 元以下的
(含 100 元,按 1 人计算)有审批权;对 100 元以上的有审核权,须报总(副)
经理批准。
6、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紧急处理权,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总(副)经理回
报。
三、岗位责任
1、对生产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又不能得到客户同意负责。
2、对因生产原因造成大批量返工、报废负责。
3、对生产现场及生产秩序混乱负责。
4、对员工纪律松弛、影响生产负责。
5、对工资分配不合理负责。
6、对生产成本过高、浪费负责。
7、对生产各工序不能协调运作负责。
8、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工商、火灾、
失窃
等安全事故负责。
此标准的解释权归综合办,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