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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生产部门员工试用工资、转正工资、奖金有审核权,需报总(副)经理审批。

4、有权对其它部门提出配合完成生产任务的要求,并对其它部门的不良配合有权上

报总(副)经理,因配合不及时,严重影响生产的,有建议处罚权。

5、对本部门员工未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有处罚的权利。对罚款 100 元以下的

(含 100 元,按 1 人计算)有审批权;对 100 元以上的有审核权,须报总(副)

经理批准。

6、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紧急处理权,重大问题须及时向总(副)经理回

报。

三、岗位责任

1、对生产任务不能按时完成,又不能得到客户同意负责。

2、对因生产原因造成大批量返工、报废负责。

3、对生产现场及生产秩序混乱负责。

4、对员工纪律松弛、影响生产负责。

5、对工资分配不合理负责。

6、对生产成本过高、浪费负责。

7、对生产各工序不能协调运作负责。

8、对管理不善造成的工商、火灾、

失窃

等安全事故负责。

此标准的解释权归综合办,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