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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三、消防水池容积的确定

消防水池是储存消防灭火用水的构筑物,容积的确定关系着灭火的安全性。《高
规》7.3.2

规定: 市政给水管道和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市政给水

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二类居住建筑除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均应设置

消防水池。《高规》7.3.3

对水池的容积作了规定: 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

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
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以内消

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一些地方针对这两条规定,却有不同

  

的设计方法。

在福州地区,室内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均储存了消防水池中,原因是市自来水公司无法保
证市政供水的安全性,这显然会增大消防水池的容积。如每一幢高层建筑均要把室内及室

  

外消防用水量储存在消防水池,那将会造成很大的浪费,笔者认为是不可取的。

厦门地区是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时,消防水池只满足室内消防用水量。一
般做法为:从市政引两根进水管构成室外环状供水,以保证室外供水的安全性,消防水
池设在地下室,只考虑室内消防用水量,但不允许考虑火灾时水池的补水量(规范没有
作明确规定)。故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妥,这样导致一幢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室一般都储存
了四、五百吨的消防用水,一般占地均有二百多平方米。像厦门国际会展中心,地下室储
存了 2600 吨的消防用水,水池占地 890 平方米,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很不经济,仅工程造
价就增上百万元;同时又增大管理的难度,如要清洗,定期换水等,又造成水资源的浪
费;如果消防用水和生活用水合建水池,那必然会造成生活二次供水的水质污染。所以笔
者认为既要保证消防安全,又要降低工程造价及管理方便,首先要加强自来水公司的责
任度,保证城市环状供水的安全可靠性,然后适当加大高层建筑的进水管,使得进水管
在保证高层建筑的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同时能够在火灾时补充消防水池的水量。这样经计算
可以适当减少消防水池的容积,达到经济合理。同时笔者建议邻近高层建筑共用消防水池,
对这一点希望有关市政部门能够牵头,对共用水池进行合理地管理,这也需要有关部门

  

进行合理公正的规划控制。

香港在这一点上值得我们学习,香港的建的消防水池就很小,相当于一个水泵吸水井,
容量一般不超过 50 吨,他们只保证初期火灾的用水量,中、后期火灾的用水量直接靠市
政管道的供给,大厦本身只提供提升设备及市政管道的接口,在高层建筑林立的香港就

  

可节约了很多的建筑面积供各种用途使用,我们应向这一方面学习与借鉴。

  

四、消防给水系统的形式

对高层建筑消火栓给水系统形式的选择,首先我们应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性,其次我们

  

应尽量选用经济合理的供水形式。

按服务范围分:独立的消防给水系统和区域集中的消防给水系统笔者建议尽量采用区域
集中的消防给水系统就如上述所讲:邻近高层建筑共用消防水池,但这往往得不到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