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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权,就这层意义来说,监理就是该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其渊
源于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就我国国情而言,监理既要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但不是发包
人在该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
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
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指令。监理接受发包人
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发包人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
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发包人与承包

” 

人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关于监理的 独立问题 ,余另有认识,将专题探
讨。
  2.2 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过去有实例表明,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发生关系,撇开监
理、架空监理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承包人没有摆正监理与承包人关系的症结。
  监理与承包人都是受聘于发包人的合同委托人,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
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就合同关系而言,二者属于平行关系,各自履行合同所赋
予的权利和义务。但就上述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而言,监理作为项目建设管理者,与承包人
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承包人必须接受监理的监督与管理,不
得以任何理由而拒绝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包括承包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都要在
监理方的监督与管理下进行。而监理不能摆正监理与承包人的关系,则会导致其滥用其独
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撇开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而不顾,过分强调其监理权,一切凌
驾于承包人之上。由此而产生的影响,承包人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
申诉等方式解决。
  2.3 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关系问题。二者关系不明自喻,是合同关系。但由于监理机制的
引入,二者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其间多了一层监理关系,过去实例表明,发包人与承包人、
发包人与监理、监理与承包人之间摆不正关系,导致在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产生一些本不
应该发生问题,以至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各有怨言。
  关于这方面的问题,之所以发生,原因诸多,最为突出的事我国国情问题,余不想过多妄
议,也不好探讨,仅此点到而止。
  3. 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问题
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
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
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
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
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
世人皆知,发包人是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人,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规范》
也明确了监理的质量责任,那么,勘探、测量、设计的质量责任问题,似乎不为人认识,往往工
程出现了质量责任,一揽子归罪于承包人。这是当今为止还没能摆脱的冤情,承包人充当着

责任各方的 替罪羊 。
  这里面,还有一个世人困惑的问题,那就是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责任问题。在质量监督
机构看来,发包人是工程项目的质量责任人,承包人是工程质量的直接责任人、监理承担着

《监理规范》规定的质量责任,我这是对你们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质量出现了问题与我

无关。余以为这是极其错误的。别忘了,你应该承担监督不到位的监督责任。
  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
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
  4. 规范监理市场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