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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企业受资金所限,无力购置相应的现代化技术设备,工作效率不高;

为控制成本支出,监理服务工作不完全到位,影响了监理队伍的素质和工作

 

质量。

4.制约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工程监理行业现虽已初具规模,但监理取费标准与国际相比明显偏低,束缚

 

了工程监理行业的发展,制约并延缓了监理行业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5.监理取费偏低最终导致了我国工程监理总体实力较弱、行业整体素质难

以提高。

为了促进监理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保持监理队伍的相对稳定,

推动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亟待提高。在目前项目法人
制尚待完善的情况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监理服务收费的最低标准的管
理力度,保证监理企业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作的最低费用和基本利润,以保

 

证工程监理市场能有序规范地健康发展。

(二)、建设各方行为不规范

1.业主行为不规范

目前,我国建筑市场买方占主导地位,监理权的授予存在着局限性,与 FIDIC 合同

赋予工程师的权限相去甚远。有些业主法律意识淡薄,或对监理程序不熟悉,盲目插手应
该由监理方履行职责的工作,业主绕过监理方直接向承包单位下指令,要求承包单位加
快或放缓工程进度。

2.监理方行为不规范

在监理业务的承揽方式上,存在着转包监理业务、出租资质、挂靠监理证照的现象,

一些正规的监理企业迫于市场的经营压力,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揽业务,引起监理市场的
恶性竞争;有些监理单位还不是真正独立的法人实体;此外,诚信基础的缺乏使相当一
部分业主对监理单位承担全过程管理不放心。因此,监理单位虽然表面承担了在建项目

三控两管一协调 等监理活动,但业主很难放弃对项目施工队伍的选择、物资采购、进度

款的拨付、工期进度的要求等一系列管理权限。

3.承包方行为不规范

一些工程承包单位的素质较差,工程项目一包再包,以包代管,承包单位的质量保

证体系和自检体系都没有真正建立起来,责任不清,权力不清,时常发生责任纠纷。一些
工程承包单位采取多报工程量、偷工减料等办法来获取最大经济效益。当监理人员行使权
力时,承包商对监理的认识不清,没有摆正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位置,缺乏自觉接受监
理的心态,往往错误地认为监理是来挑刺儿找麻烦的,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监理,严重
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政府监督部门没有完全发挥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