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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普遍以监理报价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一些市场行为不规范的监理企业在监理投标时
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性压价竞争,中标后不是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实施监理,而是采取减
少人员数量、降低人员层次和减少监理工作程序的方式降低监理成本,以获取不正当利润,
以至于在监理工程中仅使用低价聘用退休职工充当监理工程师。建设领域中流行一句顺口
溜:一流人才搞开发、二流人才搞设计、三流人才搞施工、四流人才搞监理。由此看出,智

 

力密集型的监理企业尚达不到劳动密集型的施工企业的水平。

 

  四、监理人员整体素质不高

 

   主要反映在:一是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合理;二是监理工程师的数量和质量不

 

能满足监理工作需要;三是监理人员缺乏实践经验。
  监理工程师是在具有一项专业技术知识和有一定实践经验基础上,增加管理和法律
知识后复合型的管理人才。目前我国的监理人员来源比较广泛,主要来自勘察设计单位、
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建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他们即使获得监理工程师注册,但由于
缺乏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因而在监理工作中不能有效地发挥组织、协调、管理的作用,
难以取得监理成效。监理队伍中既有兼职也有专职;有经过监理培训的,也有未经培训;
有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也有未取得上岗证、更有没有通过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有退休
外聘人员、也有刚出校门的学生;甚至有些是单位下岗外聘人员,经过短期监理培训就从

 

事监理工作。从而使得监理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五、监理企业缺乏市场主体地位
  突出表现在:大部分监理企业仍未摆脱母体的羁绊,缺乏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
地位,不能作为完全的独立法人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全国约 80%以上的监理企业依附于
政府、协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勘察设计等为母体的企事业单位中。母体单位以行政管理
方式调控监理企业的经营管理。企业经营者及员工们希望参资入股改制,而母体单位不愿
放弃管理权,有些母体单位虽然同意下属监理企业改制,但仍以国有法人股身份控股,
并以行政管理代替产权管理,与原有形式没有根本区别,企业的经营性支出必须经母体
单位批准,企业经营利润全部无偿上交,企业没有自我积累能力,难以求得自我发展,
无法摆脱浅层次、低水平徘徊的尴尬局面。经营者却无法自主经营、无权调动职工、无权分
配利润,企业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积极性受到挫伤。这些企业往往缺乏活力与市场竞争意识,

 

监理工作水平不能得到充分发挥。

 

  六、政府监督管理缺乏力度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时间不长,监理行业还比较脆弱,监理单位的市场主体地位
还不够稳固,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引导。

《建筑法》、

《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虽然对监

理工作的实施有明确规定,但在实施中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理工作
没有专职部门甚至没有专职人员负责;二是一些违规的市场监理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处
理;三是监理行业缺乏长期发展规划。近几年机构改革后,原建委设立的监理处相继取消,
管理工作一般由新设立的建管处指派一人兼管,监理工作的管理力量明显削弱,缺乏对
监理队伍和监理市场的动态管理,执法检查工作难以实施。而且兼管人员由于没有足够精
力考虑本地区监理工作的规划发展,也就不能建立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在一些地区由于
不能对监理市场进行有效控制,监理工作不到位情况比较严重,监理市场中的一些不正

 

之风得以滋生蔓延,难以保证监理制度的健康发展。

 

  七、结束语
  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工程监理的发展,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已是当务之急,不但
要求政府有关部门重视,全社会给予关注,加大执法力度和完善监督体制,建立良好的
市场秩序;而且要求监理单位不断提高监理人员自身素质和企业的整体业务水平,从而

 

使我国的工程监理市场真正得到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