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例如,某集团所属甲乙两家控股子公司,甲公司将其持有控股的子公司
A 公司(对集团
而言是孙公司
)转让给乙公司持有。原投资成本 30 万元,转让价为 40 万元,由此在甲公司
中产生投资收益
10 万元,并在甲公司个别会计报表中反映投资收益 10 万元。集团在编制合
并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这
10 万元投资收益进行抵消?我们认为,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
公司之间相互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予
以抵消。因为这一交易事项,与集团内部之间转让存货、销售固定资产等交易所形成的损益,
在性质上并无二致,就整个集团而言,这一交易事项也没有增加或减少整个集团的损益,
所以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对此需要抵消,以真实地反映集团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编制合并抵消会计分录时,如果是投资收益,其会计分录是:借记
“投资收益”项目,
贷记
“合并价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或“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目。到底是贷
记
“合并价差(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还是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项目,要看
先期产生投资收益的具体原因而定。如果是投资损失,则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基准日的确定
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如何选择确定基准日,会直接影响企业处置当期经营业绩的反
映。因为根据现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精神,处置基准日前的分公司、子公司经营业
绩要计入原处置的母
(总)公司损益反映,处置基准日后分公司、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就不能并
入原处置母
(总)公司的损益,而是计入受让企业的经营业绩。处置基准日如果选择分公司、
子公司处置协议签订日,因其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实质转移,这有提前确认之嫌;如果选
择分公司、子公司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变更日,这又显然滞后,因为在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
变更日,子公司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早已经转移给对方了。
参照财政部有关股权购买日的确定标准,我们认为,企业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基准日应当
以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对净资产和经营的控制权实际上转让给购买企业的日期为准。具体
而言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条件:
(1)处置协议已经获得处置企业股东大会或股东会通过,并已
获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
(2)处置双方已经办理必要的财产转移手续。(3)受让方已经支付购买
款的大部分。
(4)受让企业实际上已经控制被处置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从其
活动中获得利益或承担风险。作这样的界定,便于会计实务的操作,也可以同股权购买日的
标准相衔接,避免对处置分公司、子公司在处置前后某段时间经营业绩在集团公司报表中的
重复反映或漏计。
五、职工住房补贴的会计处理
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财务会计问题,财政部曾经印发过三个文件予以规范,即财
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0]295 号)、
《关于住房制度改
革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企[2000]878 号)、
《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
问题的规定》
(财会[2001]5 号)。这些文件规定,取消住房周转金管理制度后,企业现有住房
周转金余额做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处理。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负数,年终经过注册会
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后,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依次以下述资金弥补:公益金、盈余
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由此造成期初未分配利润的正数,按正常
的利润分配制度执行。
现在的问题是,有的企业
(主要是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近一两年来又参照了一些省市
行政事业单位的做法,对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住房补贴分为三种:一是住房公积金补贴,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