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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农业机械安全设施的设计、制造质量进行监督。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对驾
驶操作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有故障的农业机械,应组织技术人员当场修复,当场不能
修复的妥善处理及时修复;对驾驶操作无号牌或无行驶证的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与发动机、底盘号码与行驶证记载不符的、驾驶操作转借、涂改、挪用、冒领号牌或行驶证的农
业机械的、造成农机事故或有肇事重大嫌疑的

,可以暂扣该农业机械或操作证;对违反农机

法规造成农机事故的、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超过暂扣凭证有效期内再次违章的、持转借、
挪用、涂改、伪造、冒领的驾驶操作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可以暂扣其全部驾驶操作证件。

 

  

4.农机行政执法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也是行政执法的过程,而农机监理行
政执法是一项十分具体和复杂的活动,关系到农村千家万户,涉及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
的稳定。要保证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顺利进行,实现农机安全监理的职责,必须遵循农机
行政执法的原则。所谓农机行政执法原则是指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确
定的行为准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行政执法行为必须有法定的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任何农机安全监理行

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都不得强加公民以义务,也不得赋予公民以权利;适用法
律、法规、规章正确。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必须根据事实、性质和情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或规
章的规定。对于管理相对方的处理,应该适用

“对号入座”的法律规范。不正确的适用法律规

范;不得超越法定权限。根据职能分工原则,不同层级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职责权限也不
同,具有法定的分工和管辖权。超越权限或超越管辖范围就是越权,越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无
效;履行法定义务。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是国家和人民依法赋予的权力,必须行使;必须
符合法定程序。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行为要保证正确,实施过程必须符合与该行为性质相
适应的程序要求。否则行政执法行为无效。

 

  

4.2 合理性原则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合理性原则是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贯彻合法性

原则的基础上,在正确行使权力的同时,其执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又合乎情理的规定性。它是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中合法性原则的延伸和补充。

 

  

5.对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的要求 

  在农机安全监理的行政执法中,应认识到合法性原则的内容一般被明确地表述在行政
法律规范中,适用于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的一切领域,合理性原则深藏于立法精神中,
适用于自由裁量。因此,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除前述在守法的基础上严格执
法外,还应满足行政执法的特殊要求

  

5.1 树立主体意识 要确立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主体地位,行政执法人员都应具

备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主人翁责任感,主动积极地开展农机安全监理
工作,规范执行公务,清除推诿、拖拉的官僚主义习气

,思想作风上要过硬,业务上精益求精,

成为人民信赖的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者。

 

  

5.2 履行职责要迅速、及时、准确 农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要雷厉风行、不失

时机,办理事情、处理问题要吃准精神,把握尺度,做到有法必依,严格执法。同时坚持农
机安全监理行政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社会承诺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5.3 跟踪检查 为了有效防止在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中出现偏差,就要坚持跟踪检查。检查

执行职务过程中做出的决定、处理意见等是否合法、合理,是否依法办事,是否遵循工作程
序,有无官僚主义和不负责任的现象,一经发现应及时纠正。

 

  

6.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宣传和推广行为具有指导性和服务性,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具有

强制性

 

  在农机安全监理的相关规定中,要求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均应严格
遵守。在农机安全监理的实际工作中,农机安全监理的工作人员,应向农机的驾驶、操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