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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的证据,有助于对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存在状况的有关金额做出重新估值的事项。该类

事项,在评估中,评估人员应当如同在评估基准日存在一样,对相关资产、负债的评估价值

予以重估,从而得出恰当的评估结论,此方面的情况至少包含如下事项:

1.已证实资产发生了减损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根据当时资料判断某项资产可能

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但没有最后确定是否会发生,因而按照当时最好的估计金额反

映在会计报表中。但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步的

证据能证明该事实成立,即某项资产已经发生了损失或永久性减值,则评估人员应在评估

报告中,对相关资产予以重估。

2.销售退回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根据合同规定所销售的物资已经

发出,当时认为与该项物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货款能够收回,财务人员

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了收入并结转了相关成本。即在评估基准日,企业确认为已经销售,

并在会计报表上反映。但在资产评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所取得的新的或进一

步的证据能证明该批已确认为销售的物资确实已经退回,故评估时,应作为评估处理事项

进行相关的账务调整,并按各资产、负债项目的实际情况予以重估。

3.已确定获得或支付的赔偿

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日,已经存在的赔偿事项,在资产评

估基准日后至评估报告提出日之间,取得了新的证据,表明企业能够收到赔款或需要支付

赔偿款,这一新的证据,将导致对评估基准日财务人员所做的估计进行调整。故评估时,评

估人员应据此对相关资产、负债的价值予以重估。

4.评估基准日后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与财务报告所属期间有关的利润分配

(不包括分配方案中的股利分配,下同)这一事项是指,在评估基准日前,或在评估基准

日,由董事会制订的财务报告所属期间利润分配方案。如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包

括股票股利或以利润转增资本,则该两项不进行处理,可作为揭示事项在评估报告中披露。

二、评估揭示事项

评估揭示事项,可掌握为在评估基准日以后,评估报告提出日前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

这类事项不影响评估基准日资产、负债的存在的状况,但如不加以说明,将会影响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