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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

企业价值评估的对象有某一评估基准日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

值,这些评估对象可能拥有不同的价值类型。

(二)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必要性及评估思路

在以往的我国资产评估实践中,对企业整体价值评估一般采用各单项资产价值加和的

方法。这种评估思路虽然容易与企业的账面价值相对应,但往往遗漏企业的无形资产。企业

普遍存在的人力资源,如企业的客户群、员工、合作伙伴、供应商等在企业的财务帐上未作计

量和确认,但它对创造企业价值至关重要,而诸如广告策划产业、高技术企业等,没有多少

可以看的见的设备、厂房以及原材料等有形资产,主要是靠技术、管理、市场以及其他不可轻

易获取的资源等无形资产来进行经营,会计账面资产价值与企业的实际价值相差很多。其次

是在企业的账面资产中,存在非经营性资产和溢余资产。这些状况将帐面资产分别评估后加

和,往往造成挂一漏万。

 收益法又称为收益资本化法、收益还原法,是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收益并将其转换为

价值的方法,它体现建立在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上。这种方法基于这样的评估思路

:投

资者现在想购买一个有一定收益期限的企业,预示着投资者在未来的收益期限内可以源源

不断地获取净收益,如果现在有一笔资金可以与这未来一定期限内的净收益的现值之和等

值,则这笔资金就是投资者要购买的企业的价值。

 从本质上说,收益法是建立在资金具有时间价值的观念之上的,它以企业的预期收益

能力为导向求取评估对象的价值。所以,《指导意见》将收益法定义为

“是通过将被评估企业

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

二、收益法的评估公式

《指导意见》规定,收益法评估的具体方法可采用

“收益资本化法或未来收益折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