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设立的条件,即法律对该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的基本要件。考虑
到笔者的行文目的,本文将重点就法律对三种企业组织形式成立所具备要件的
不同之处进行阐述。
(一) 出资人数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应该由 2 个以上的合伙人
出资设立,其中有限合伙企业应由
2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人以下的股东出
资设立。
(二) 出资方式要求
1、合伙企业。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
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则不能以劳务出资。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
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
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
首次设立时,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
的
30%。
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而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
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
(三) 注册资金要求
1、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没有对合伙企业作出注册资金的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为人民币
3 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
元。
3、企业行为依据
(一) 合伙企业。行为主要受《合伙企业法》和《合伙协议》的约束。
(二) 有限责任公司。行为主要受《公司法》和《章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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