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所有检定、校准或检查的日期、结果及下次检定、校准或检查日期;
i)维修记录、损坏、事故等历史记录;
j)设计、鉴定资料(对自制设备而言);
k)操作规定、校验方法、运行检查方法(如果有)。
4.1.6 计量器具的流转:职工在单位内部调动时,属个人使用、保管的计量器具应留在原部门,
确需带到新部门时,应向业务管理部门(本公司为质量管理部)提出申请并经计量管理员同
意后方可转出。
4.2 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
4.2.1 应确保所用的具有测量功能的检测仪器设备均能溯源到国际基准(国家测量标准)或
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或约定的检验方法。
a) 检定:国家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按规定送法定计量部门进行检定。
b) 校准:依据校准规范、校准方法送被证明有资格的校准实验室进行校准;
c) 既无检定规程,又无计量标准器具校准的,通过与其他实验室间仪器比对(一般为三台
仪器)来评价仪器是否适用于检验,也可根据制造厂的技术条件进行校验。
4.2.2 计划及实施
计量员每年年初制订出该年度计量器具(包括计量标准)检定、校准计划,并按计划实
施。检定
/校准计划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名称、精度等级、检定周期(校准时机)、计划检定日期
(校准日期),检定(校准)方式及检定(校准)单位。
4.2.3 检定/校准周期管理
按
QD-0-008-01《监视和测量设备控制程序》对工作计量器具进行分类管理,分为三类:
A 类、B 类、C 类,按实际工作状况制定检定/校准周期。
a) 已建标的计量标准器具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
b) 在用的计量工作器具结合自身质量和稳定性、使用频次、环境条件、测量对象准确度要求
及制造商建议等,由计量管理员制定,报质量管理部长批准后执行。
4.3 标识
所有计量器具均应有相应标识,标识一般分为:合格、限用、禁用、封存、报废等。“合格”
标识内容至少包括:本厂编号、检定/校准有效期、检定人员/单位;“限用”标识除应标明本厂编
号、检定/校准有效期、检定人员/单位内容外还应标明限用内容、范围等;“禁用”标识应标明禁
用时间区间、批准人;“封存”标识应标明封存日期、批准人;“报废”标识应标明报废日期、批准
人。任何人不得使用贴有“禁用”、“封存”、“报废”标识的计量器具。
对封存计量器具的启封投入使用前按 4.1.3 初次使用前进行检定/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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