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m。<通则 4.2.1>
当净高较小时为确保不碰头,梯段踏步的起步位置,应从平台梁边后退一梯步宽度或
300。
(
4) 楼梯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通则 4.2.1>。
(
5)梯段长度按踏步数定,最长不应超过 18 级,最少不应小于 3 级<通则 4.2.1>。踏步的高与宽,
则随建筑的性质定。
如住宅:踏步宽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不应大于 0.175m。<住规 4.1.3>
(
6)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如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少年宫等)梯井净宽大于 0.20m 时,必
须采取安全措施。
住宅梯井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通则 4.2.1,住规 4.1.3>
2.栏杆有关规定:
(
1)各类建筑的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的栏杆应用坚固耐久的
材料做,
栏杆的高度不应小于 1.05m,高层建筑应适当增加,但不宜超过 1.2m。中高层、高层住宅不应
低于
1.1m,
栏杆离地面或屋面
0.10m 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作
法。
<
通则
4.2.4、住规 4.2.3>
(
2)住宅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0.90m,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 0.50m 时。其高度不应小于
1.05m,
且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空不应大于 0.11。<住规 4.1.3>栏杆高度计算,应从下部可踏部位起计
算。
(
3)民用建筑中,阳台、外廊等临空处的栏杆高度:
涉及安全问题。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们靠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堕落。
(
4)
在公共建筑中,楼梯梯段与框架柱和墙之间的空隙,常被疏忽封堵而形成直通各楼层的空间,
此时的楼梯栏杆高度,则应按阳台,外廊等临空栏杆考虑,不应小于 1.05,否则,必须每层封
堵梯段与墙之间的空隙。
3.窗台有关规定:
(
1)低于 0.80m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则 4.5.2—四>。
(
2)外窗窗台距楼、地面的净高低于 0.90m 时,应设防护设施。<住规 3.9.1>。这比《通则》有所提高。
特别要注意的是,
在住宅设计中,多采用外飘窗,低窗台,防护栏杆的高度,如从楼、地面起计算,则只需加
0.40m 左右即可,但是这
显然是不安全的,因为 0.50m 左右的低窗台,小孩很容易上去,故<住规 3.9.1>条中规定,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
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 0.9m。
4.
建筑物内的洗
,浴,厕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变配电房等有严格卫生要求和防潮要求用
房的
直接
上层
;
楼地面、楼地面沟槽、管道穿楼板及楼板接墙面处应严密防水、防渗漏。<通则 4.7.1—四>。
以免一旦由于渗漏使下层受污染,或电线受潮短路引起灾害。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品的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
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
<通则 4.4.4—四>以免污染食品,引起食物中毒,而涉及人的生命安全,故严禁使用。
6.
排烟和通风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
。
<通则 4.9.1>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
设在同一竖井内
<通则 4.8.1>
(二)保障公众利益的主要技术要求
“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