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质量检查时就发现有两个工程存在该问题。如一定要在这种情况下采用人工挖孔桩,要经
过论证审批,图纸中一定要注明降水和试开挖的要求,我个人认为该文规定不够明确,经
降水后施工期间不存在
“有砂、碎卵石
”,应该不算违反该文规定),该文主要内容有:
1) 锤击沉管
禁止在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2) 振动沉管
禁止在密集市区及深厚软土地基中使用;
3) 静压沉管
限制在对挤土、振动及噪音有严格要求的区域中使用;
4) 冲
处理系统时禁止在可能造成污染的环境区域使用;
5) 锤击预制桩限制在市区及挤土、振动、噪音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6) 静压预制桩限制在挤土可能对周边造成影响的场地使用;
7) 人工挖孔桩:限于安全、
有保证的允许深度内使用;地下水位以下必须采取安全可
靠的降水措施、且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时方可使用;有砂、碎卵石
,深厚淤泥层
(
W>60%),垃圾填埋层以及化工厂等场地禁止使用;
8) 振冲挤密碎石桩限于在市区以外的
、素填土和杂填土地基处理,不
应采用振冲置换碎石桩;
9) 悬臂式支护:当软土厚度≥5m 且基坑深度≥5m 时限制使用;
10) 水泥土重力式支护:当软土厚度>8m 且基坑深度≥6m 时限制使用;
11) 土钉墙支护:适用于非软土场地,且基坑深度不大于 12m、地下水经过处理;
12) 喷锚支护:当开挖深度>4m 时限制使用。
1.4 超限问题:
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
[2003] 46 号)中规定范围内
的高层建筑,应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
111 号令)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尤其建质[2003]46 号文规定中的特别不规则超限工程,
应该调整结构设计,或者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个人认为:对于平面不规则、竖向不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