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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必须招标制度的实行 

  

2000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以法律形式确

立了招标投标制度。该法第

3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的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属以上必须招标的范围,且招标
人又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必须办理招标代理委托事宜。

 

  

4 招标代理机构的现实意义和作用 

  

4.1 专职代理机构拥有降低交易费用的比较优势 

  一般来说,现在进行招标采购的资源,如工程建设、设备材料和一般服务,都是能够从
市场上通过交易购买到的通用性资源,如果业主采购的资源是通用性资源,委托代理机构
采购,更容易实现交易成本最小化的要求和目标。尽管业主采购通用性资源时可以自己组织
招标,并且在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也可以以较小的转换成本寻找交易伙伴,从而实现采购交
易,但毕竟业主一般是

“一次性”采购招标,重复或反复进行招标的机率很小,从整个社会

分析,其对招标的投入产出是不经济的。而招标代理机构是专门从事招标业务的专业化服务
机构,具有招标所需的信息、数据库和操作技巧等方面的优势,且多次重复同一性质的业务
操作,对招标驾轻就熟,其提供的招标代理服务应该是成本最低的。从纯粹的理论分析看,
如果委托代理机构招标比业主自己招标更有效率,则应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因为这样做
不仅会给业主带来好处,而且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水平也会由此而得到提高。

 

  

4.2 专职代理机构是规范招标工作的依靠力量 

  招标要规范,首先招标方应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专职招标机构是接受国家管理、监督,
经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定的专业组织,依法组建、独立开展招标工作,其权威性和公正性已
得到广泛认可。由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机构

“转业”或“改行”的成本壁垒,专职代理机构一般

不会轻易地违规或失范操作,因此具有规范操作的内在动力。而业主通常是

“一次性”招标,

对其规范的意义不大(典型的现象是:招标的时候不规范,学会规范了又不再招标)。同时,
规范的招标操作,要求每一个招标项目都应由熟悉招标业务的专业人员来操作。除了个别大
型企业,我国目前绝大多数企事业单位没有配备熟悉规范招标操作的专业人员。事实上不少
企业自行搞的所谓

“招标”仅仅停留在“货比三家”和“轮番谈判”上,谈不上“专业”水平。而专

职招标机构的业务人员熟悉招标业务,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招标经验,其操作的规范
性不能与企业自行招标同日而语。

   规范招标工作的目的是保证招标质量,这更需要专

职代理机构。招标能否达到优化投资采购的预期要求,完全依赖于招标的组织和操作。专职
招标机构拥有专业化优势,具有不断积累的信息库和固定有效的信息网络,熟悉市场行情
可以尽可能吸引投标方参与投标,加之其熟悉法规和国际惯例,既有与投标商打交道的丰
富经验,又有制约投标商不正当行为的法律手段,从而可有效地保证业主的利益和招标质
量。此外,专职招标机构的招标还能有效地调动全社会力量为特定的招标项目服务,其自身
不仅拥有由社会各行业专家组成的专家库,还可根据需要从全国招标系统的专家网上聘请
到有关专家;专职招标机构一般都有全国的行业和系统作后盾,容易吸引国内外投标商,
这对业主来说,也许是

“千金难求”的。当然,强调专职招标机构在招标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并不是排斥企业依法自主招标。本文想强调的是,作为一个特殊的新兴行业,招标的规范发
展需要专职招标机构作为

“龙头”和“业务样板”,需要通过保证专职招标机构的主导作用来

指导和带动业主自行招标,从而使我国的招标工作健康、有序地顺利发展。

 

  

4.3 专职代理机构是发展招标事业的重要源泉 

  招标采购是市场经济中通常采用的以

“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为原则,满足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