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条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
《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 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 工
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 厂
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第1.0.4条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
“三同时”的制度。
第2.1.2条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 段
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第2.1.3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 收
益的设计原则。
第2.1.4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 确
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第2.2.1条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
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5.存在问题。
第2.2.2条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 编
写。
第2.2.3条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第2.3.1条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 2.3.2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 “环境影响评价证
书
”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第2.3.3条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
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第2.3.4条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 现
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
“缺 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 制宜,
重在实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