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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 为了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以下简称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 中,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 法》、

《建设

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及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标准、规范, 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火力发电厂。小型火电厂 工
程及涉外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1.0.3 火电厂扩建、改建项目,要体现新老厂统一考虑的原则,使整个电 厂
达到环保要求。老厂治理改造措施所需投资应在基建与生产之间合理分摊。 
    1.0.4 凡本规定未作规定者,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部有关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关于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2.1.1 火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应执行环 
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并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的

“三同时”的制度。 

    2.1.2 电力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火电厂建设项目的各个设计阶  段
的工作,并应按环境保护要求对有关设计、文件进行会签。 
    2.1.3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应贯彻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分期 收
益的设计原则。 
    2.1.4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在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同时必须 确
保安全经济发电。 

    第二节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 

    2.2.1 初步可行性研究阶段应编写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作为初步可行性研 
究设计文件中的一章,其主要内容如下: 
    1.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2.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3.对厂址和规划容量的推荐意见; 
    4.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5.存在问题。 
    2.2.2 环境影响简要说明主要依据收资调查、类比描述等定性分析法进行 编
写。 
    2.2.3 本设计阶段应取得省级环保部门同意建厂的意向性文件。 

第三节 可 行 性 研 究 阶 段 

    2.3.1 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按规定编报火电厂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第 2.3.2条  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必须由持有 “环境影响评价证 

”的单位承担,该单位应熟悉火电厂生产和防治污染技术,具备工程分析能力。 

    2.3.3 当需要编写火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先编写环境影 
响评价大纲,并征得负责项目审批的环保部门同意后才能开展环境评价工作。 
    2.3.4 进行评价工作时,应尽量收集厂址周围地区的现有资料(包括环境 现
状、大气测试、水体和污染源调查等),作为评价依据。若资料不足,可根据

“缺 什么

补什么

”的原则进行测试;试验和监测工作所需测试手段的选用原则是“因地 制宜,

重在实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