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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县调)的组织结构所框定,从而再次造成了制度和运行上的困难,形成了法律体制中的
多重矛盾。虽然国家电力公司已经脱出了电力部行政框架,却依然行使着

*量实际上的管电

行政职能,并且还

**拓展了企业,行政和行业的管理职能和投资者权力。这种把国家电力公

司推向一个单一的管理机构,与改革的初衷

--政企分开和市场化是互相违背的。

  总之,国家电力公司如果不能尽早改变自己既不象政府又不象企业,既不象行业管理
又不是事业单位的

"四不象"状况,必将而且应该被市场所淘汰。当然,不管如何改革国家电

力公司,国家对电力的监督和管理是不能削弱的。因为在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和法治环境
都是极不完善的,它需要一个相当长的过度时期才能发育完善。在这一过度时期中,电力事
业的健康发展还需要国家的扶植和监督。在撤消国家一级的电力公司这一设想模式下,国家
恢复电力管理职能部门不是不可取的。
  2 关于网集团公司:

 

  现在来看,在国家电力公司存在的前提下,网集团公司的设立首先就违反了《公司法》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应该是国家授权的机构和部门的规定,实际上是架空了国家一级
的电力投资公司,造成了体制上的所有者缺位;其次,集团公司的设立必须拥有自己的核
心企业,这就造成了集团内各省公司相互之间以及省公司与网集团公司之间在网权和经营
权等等方面的混乱。再次,网集团公司的设立和运行,也与国家关于

"省为实体","电网国

家管

"等基本的办电方针相冲突。当然,我们应该看到网集团公司是先于国家电力公司而成

立的,这种

"先有'儿子'后有'老子'"的结果亟待通过进一步的改革和改造来予以规范和理顺。

将网集团公司改组为现有国家电力公司的分公司的作法表面上看似乎可以加快

"把国家电力

公司建成世界500强

"和"减少管理层次",可实际上这样拼凑起来的*型企业从结果上看

往往可能出现不是先天不足就是虚胖浮肿,从管理上看,可能是权利的上收和机构的臃肿。
此外,在法律程序和政府监管上还有一个更好地协调和理顺的问题。否则,电力改革很难正
常进行下去。
为此,国家成立精干高效的管电职能部门,就没有必要成立全国性的国家电力公司了。这样
一来,就可以考虑将全国电网按照合理网架结构(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划)划分成几个

*网,

*电网为单位成立集团公司(实体),具体负责*网的建设、维护、调度、安全以及网间电力

调剂等电力输送事宜。

 

  3 关于省电力公司:
  

"省为实体"这一提法并不十分确切,一是容易错误地理解为"这个实体的省电力公司是

省一级的公司,省内其它电力企业都要归他统一管理

"。而这与《公司法》的规定和与市场化

的要求明显是相违背的;二是容易被错误地造成省内电力市场的垄断。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
化,特别是网厂分开和输配分开的实现,电力经营企业将会增多,公平竞争的电力市场才
会真正实现;三是容易将省界理解为电力市场分界,形成市场壁垒

?quot;省为实体"应该是

将省电力工业局(现省电力公司)实行政企分开后改组为完全市场化的电网(电力输送)
企业(实体),完全按照独立法人的公司进行运作。可是,当前,省公司向上受制于国家电
力公司和网集团公司两级既是行政化又是企业化的管理机构的制约;向下又陷入

*量依靠行

政和管理关系所牵带的电业局,中心机构及其他未单独核算的电厂,企事业单位等的事务
性管理之中;更可怕的是省公司还有以

"强化管理"、"提高效益"等为由将其职能向地,县两

级电力公司延伸的强烈意愿,甚至将改革初期早已下放了的权利又事实上地收回了省电力
公司。所有这些都无疑地致使目前的省公司被繁杂琐碎的事务性管理所纠缠,根本无法按市
场化的现代公司运作。如果说国家电力公司是

?"四不象",那么说目前的省电力公司是小"四

不象

"也是不冤枉的。

 
 但是,必须看到:省电力公司的改革与国家电力公司有很

*的不同,一是一个省内不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