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
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
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
(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
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
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
产单位、机楼
(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
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
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
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
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
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
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
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
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
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
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
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
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
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