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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已经通过审

查批准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检查施工单位各项安全措施的具

体落实情况;对易发生事故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事故隐

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暂

时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3)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参加

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不定期抽查现场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大型施工机械(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机械,整体提

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打桩机械等)、安全设施的验收、备案情

况,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对未按照规定进行

检测检验、验收、备案,以及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应当下达暂停使用指令,

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

5)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文明措施情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使用安全文明施工

措施;

6)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性事件时,应当立即下达暂时停工令,并督促施

工单位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

合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

查分析;督促施工单位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