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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部门(旅游、劳务输出、远洋运输),技术和知识含量低。在现代服务贸易的资本或技术密
集型部门,我国的国际竞争力较弱。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呈现明显的不平衡性。发达国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占到了全球份额
的绝大部分;就其本国而言,服务贸易出口也占据了全国出口总额的绝大部分。而发展中国
家则长期处于服务贸易的逆差状态。为了维护本国的经济利益,各国不同程度地实行限制外
国服务业进入的政策、法律和做法,主要表现在:开业权限制、经营权限制、税收歧视、补贴、
外汇管制、公民出入境限制等。这些限制性措施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进程,
不利于全球经济的发展,于是关贸总协定(

GATT)将服务贸易纳入了谈判议程当中,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通过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GATS)。

  二、

 GATS 基本内容

  《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

GATS)是与关贸总协定平行的独立的多边贸易协定,调整

前述四种类型的国际服务贸易行为。其全部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框架协议,由
6 个部分,39 个条文组成,它规定了国际服务贸易一般概念、原则和规则,成员国基本权利
和义务,是

GATS 的主体和实质部分;第二部分是成员国服务贸易承诺清单,它规定成员

国承诺开放的本国服务业部门和分部门,具体承担的关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的义务以及
限制条件。这一部分将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第三部分是框架协议的

8 个附件,规定了某些重

要服务贸易部门的多边自由化规则,是

GATS 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GATS 已被列入 WTO

所管辖的框架协议的附件

1,要求 WTO 成员国一揽子接受。

  三、

 GATS 与中国法制的冲突

  中国的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是与对外开放紧密相联的。目前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主要有:
商业、金融(银行、保险)、旅游、咨询、运输等。但对进入服务领域的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业
务品种或商业存在的形式(如限制外商持股比重)有种种限制。总的来说,中国服务贸易开
放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中国作为发展中的大国,目前开放水平并不低。服务贸易的增长
不仅有赖于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更新,也得力于政府的立法规范和政策引导。由于我国服务
贸易不发达,立法状况也不容乐观。虽然近年来先后制定了一些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
规,如《商业银行法》、

《保险法》、

《海商法》、

《广告法》、

《律师法》、

《会计师法》、

《民用航空法》、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服务贸易立法仍存在种种不足:

1.

立法数量偏少。一方面我国现有的服务贸易立法还未形成体系,有不少领域仍处于立法空白
状态,这是由于我国一些服务部门多年来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和经营,政企不分。服务企
业不是以市场主体的身份参与竞争,而是作为行政命令的执行者进行服务行为,其业务管
理活动未以法律方式规范,而直接以行政措施来调整。另一方面,我国出台的一些涉及服务
贸易的法律大多只对相应领域最为根本的问题有所明确,还有待于制定配套法规真正落实 。
2.有些规范制定得不合理。有些法律法规在指导原则、立法精神、内容和技巧方面与国际规范
尚存在不小的差距。这表现在,有的服务部门还未打破国家垄断的局面,有关法规、规章从
保护垄断、限制竞争出发,规定了一些与国际规范相悖的内容,如:旅游、运输等服务性收
费方面规定了对外国人较高的费用。

3.缺乏透明度。各地各部门的内部文件仍在发挥着重要

作用。

4.法规之间冲突严重。我国服务贸易方面法规中大部分是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各部门在制定它们时往往从自己的利益出发,为自己设定权利,使不同规章和规范
性文件之间存在空隙和矛盾,引起法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