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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一个电报声明受益人交单时已提交全套提单似无法说服开证行付款,或者结合下面(

2)

条,坦陈一份提单在哪里,并要求开证代为查找,以此证明则较易为开证行接受。

 

  (

2)谨慎寻找丢失的提单。 

  案例中具有同样错误的另一套单据已顺利付款,且进口商未意识到提单的混淆,由议
付行向其索取错寄的提单是否能得到不敢说,反倒会提醒进口商,有被其冒领货物的潜在
风险,所以不到万不得已轻易不可为之。但如果通过开证行,由其联系另一开证行互换错误
提单,则成功的胜算较大,也较易被开证行接受。且错拿提单的进口商因往来银行的涉入,
即使有不良念头(如冒领货物)也因顾及与银行的关系而不敢轻易付诸实施。

 

  (

3)以已办理提货担保为由向开证行交涉。 

  此为下策,而本案例中议付行以此向开证行成功索回款项实属侥幸。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那样,开证行完全可以以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坚持拒付,这于情于理
均说得过去。

 

  三、受益人的处境

 

  受益人在此案中是最终的受害者:货物已发送而自身又没有过错,可货款却面临拒付
的风险。如果因为提单丢失,货物被冒领的话,由于无法掌握全套提单,无从向船公司索要
货物,则更有可能陷入钱货俱失的境地。虽然这是由于自己往来银行的过错,但由于两方面
原因可能使其向银行追索较为困难:(

1)目前客户向银行交单时风险意识较薄弱,一般不

要银行签收,而在法律上有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这使得受益人无法证明银行收到单据时
确是全套的提单,则起诉的结果如何尚难预料;(

2)即使追讨成功,与银行多年经营的关

系也往往随之破裂,这使受益人在追讨决策时顾虑重重。所以受益人对此事处理的是否得当,
于己于人都是至关重要的。

 

  (

1)向往来银行施加压力。 

  如果受益人已从议付行得到议付款,因议付行过错导致款项无法收回,一般按照国际
惯例和彼此约定,受益人可不返还议付款项。受益人可以此向议付行施加压力,将其推向与
开证行交涉的前沿。如果受益人一方银行只是作为交单行向开证行转递单据,或只是办理出
口押汇(一般来讲,按照出口押汇协议,如从开证行收不回款项,受益人须将押汇款项返
还给银行),受益人可以以银行的过失要求其据理力争,以

UCP500 为准绳向开证行交涉

追讨货款。此是正途。

 

  (

2)催开证申请人尽快提货。 

  坦诚地向开证申请人(进口商)说明情况。由于提单在外,所以受益人无法自己向船公
司要求电放货物给开证申请人,可建议其通过银行提货担保(如案例中申请人所做的)先
行提货,并尽快投入市场销售

———接受货物就要付出对价,这是国际贸易的原则。其次,

向开证申请人说明换回提货担保对申请人的重要性,即一旦有人持丢失的提单提货,船公
司势必动用提货担保向开证行索偿,而提货担保系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开立,则最终损
失需要申请人来承担,以此促使其尽快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然后以其中一份提单换回提货担

———我们知道一份正本提单提货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不能再用以提货了,这避免

了货物被冒领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