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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条

管理合伙人组织合伙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1、 利用网络及时通报各级合伙人会议情况及合伙人个人参与重大活动的

情况。

2、 采取适当途径、方式及时向合伙人通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

题的建议。

3、 每季度向合伙人征求事务所发展与经营管理方面的意见不少于 50 人次。

9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部、信息部、

市场部、风险控制部、客户管理部等各行政部门的工作。

10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联系各业务部的工作,了解各业务部门每月工作情况

协助创收高级合伙人组织品牌推介活动,应创收合伙人及律师要求,
组织内部业务协作活动。

11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客户投诉的调查、斡旋、调解,达不成调解的要向

高级合伙人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12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调解合伙人、律师之间的内部纠纷,两周内达不成调解

的,要查明事实,向监委会移送仲裁。

13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指导分所执行主任的工作,接受分所执行主任的工作

报告;协助负责分所工作的常委,处理分所的请示报告事项;组织协
调开办分所的筹备工作。

14条 管理合伙人协助负责人力资源常委审查申请加盟律师、助理的基本情况

审查申请入伙人的资格。

15条 管理合伙人组织对创收合伙人的考核,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报告考核情

况。

16条 对管理合伙人实施年度考核制度。根据本规定确定的管理合伙人的各项

职责,对管理合伙人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百分制考核评价。每年度对
管理合伙人的考核,应列入高级合伙人考核方案,制定考核项目及评
分标准。

17条 对管理合伙人的考核由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常委会同监督管委会工作

的监委委员组织进行并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报告考核情况,经高级合伙
人会议评议,作出考核评价。

18条 本规定由高级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19条 本规定自

    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