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
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
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
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
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
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第六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
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
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