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
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
提交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
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
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
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
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
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
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其他有关文件证书
以上需要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文件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由本人
签字;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
字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