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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好地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也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
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劳动制度转轨时期的实际情况,在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上,对尚未签
订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可以和党委书记、厂长、经理一样,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签订
劳动合同。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

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另外,恒昌公司解除与付君的劳动合同的决定违反了法律程序。《劳动合同法》第三

十六条和四十三条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

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根据上述规定,恒昌公司没有征得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
上及实体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解除与付君的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针对恒昌公司无效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付君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规定主张赔偿金。

【关键词】

  

  

  

工会主席 治安处罚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