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阶段性的许可盲点恐怕一时也难以避免。三是经营范围的规范用语问题。从《食品安全法》的
表述来看,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主要包括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两大类。而目前大多数经营
者都是两者兼营,因此,这样的分类基本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这与原先卫生许可将食品分
为粮油、冷冻食品、保鲜食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等八大类以及工商注册部门按照国民经
济行业分类的规范表述相比,

“显得过于笼统和宽泛。因此,如何进一步细化分类,实现证

照用语的接轨和一致也是在实施流通许可过程中应该考虑和解决的。因为以前证照分属两家,
相互

“打架”尚且说得过去。现在营业执照和流通许可证都归工商一家管了,如果此时两者的

范围还无法画上等号,又如何去寻求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餐饮许可的接轨呢。

 

  困惑四:许可审查之惑。根据《食品安全法》第

31 条规定,相关部门应当依照《行政许可

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核查。也就是说,食品流通许可证
的审核,实行的是以形式审查为主、

“必要时”实质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如果实行形式审查,

那么似乎与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初衷有所不符,因为原先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大都要
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且如此一来,对市场主体申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前后两次形式审查变
成了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简单重复,其责任也由原来的内外共担变成了工商

“独抗”。但如果

将食品安全问题上升到事关百姓生命安全,将对经营者产地、条件等的审查都视为必要,而
进行实质审查的话,却又缺少一系列的支撑:一是缺少专业人员的支撑。以无锡为例,相较
于卫生部门有一支约

400 余人的具有卫生医疗等专业技术职称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而言,

无锡工商系统在公共卫生、食品安全领域不仅专业技术人员匮乏,而且机构设置也比较薄弱。
从县

(区)局消保条线 2―3 人的人员配置来看,也就只能应付日常的形式审查,更不要说实

地勘查了。二是缺乏专业知识的支撑。从以往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实践来看,工商部门对食
品行业的监管往往是跟着感觉走,大都还停留在感官检查阶段,即采用

“望、闻、问、切”的办

法。看看商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闻闻产品是否变质有异味,问问经销商进货渠道是否正
规,摸摸产品以辨别其质地。而这种明显缺乏专业知识支撑的检查手段极有可能引发错误的
判断和结论,从而在实施流通许可时导致工作被动。三是缺乏专业设备的支撑。作为经济较
发达地区,无锡工商系统近年来在食品安全监管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到目前
为止,也仅仅是初步建成了食品安全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和安全溯源监管平台,至于实质审
查乃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所要依托的检测设备则是基本空白。因此,从这一点而言,工商
进行实质审查形式大过内容,效果难言理想。有鉴于此,需要上级部门在对有关法律条款进
行细化解释的同时,不断加快人才培养、技术引进及向基层授权等事务的进程。

 

  困惑五:许可衔接之惑。

《食品安全法》施行分段式许可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实现食品安

全监管的无缝衔接。而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衔接仍然是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比如老证的前后
衔接问题。

《食品安全法》虽然明确指出在本法施行之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继续有效,但并未

明确有效期内如果需要变更、注销应向哪个部门提出申请,虽然一般意义上理解应该是向原
发证机关提出。法律虽然明确了若干涉及吊销违法行为的,由原发证机关组织实施。但该证
如果是在有效期内的卫生许可证,情况就变得复杂起来。因为届时卫生部门变成了综合协调
部门,原先的审批机构、审批人员可能已经撤并。如果由卫生部门来吊销,可能连具体的实
施机构都没有了;如果由工商部门来吊销,工商的许可库里又没有该经营户的资料,届时
该如何操作恐怕又是一个难题。

 

  上述类似困惑有些在现实操作层面正在经历着。有些则还只是停留在理论分析层面。提
出这些问题的出发点是期望通过各方的努力,使困扰基层的困惑能少一点,食品流通许可
能够少走一点弯路,食品安全监管也能够在一个比较高的起点上起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