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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首先应熟悉设计文件和施工图,了解设计意图及要求,按图施工。施工单位对设

计错误、材料代用、合理化建议及在施工中在条件限制不能达到设计要求时,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
习惯上,局部变更,不影响工程预算的,一般可由施工单位与设计单位进行协商,并作出变更 记录;
对重大变更,还需经建设单位同意,并由设计单位提出正式变更设计文件。

1.0.6 工程施工所用设备、管道组成件等,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产品标准,必须具有生产
厂质量检验部门的产品合格文件。

对 新材 料 、 设 备 的 应 用 , 其 产 品 必 须 具 有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产 品 鉴 定 合 格 文 件 及 检 测 报 告 ,

并经科学论证和试用后方可推 广。

对工程施工所用管材、管道附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有异议或外观存在明显缺陷,应按国家现行

的有关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应积极鼓励新材料、设备的应用,但考虑燃气行业的特点,其推广应用必须具有科学性。除产品

必须具有法定部门(机构)出具的产品鉴定合格证及检测报告,还必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其产品
在燃气工程中应用的可行性。

1.0.7 在入库和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对管道组成件进行检查,其材质、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
文件和合同的规定,并应按现行的国家产品标准进行外观检查;对外观质量有异议、设计文件或本规
范有要求时应进行有关质量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工程的各个阶段,应对材料的质量认真把关,防止不合格品进入安装阶段。

1.0.8 参与工程项目的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劳动保护、防
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有关方面的规定。

国家对工程施工已发布的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各个地方政府往往又根据当地的特点,制定了

相应的规章,工程项目各方应制定有效措施,并遵守这些规定。

1.0.9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工程施工及验收可能涉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应遵守。
  

2.1 一般规定

2.1.1 土方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
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后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校核。

施工放线工作完成后,应由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认可,施工测量应准确。

2.1.2 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等有关单位,核对管道路由、相关地下管道以及构筑物的资料,必要时
局部开挖核实。
    

核实开挖沿线的其他地下设施,向规划部门或其他市政单位咨询有关设施情况。对有可能受施工影

响的设施,应弄清其位置坐标,情况不明时,可局部开挖核实。

2.1.3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对施工区域内已有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完毕。
    

对施工区域内有碍施工地上、地下障碍物,与有关单位协商处理。一般情况下,不能自行改变其他

市政设施的位置,包括施工时移走,施工后恢复,也应得到有关单位的同意。施工中对其他市政设施
的保护方案应与有关单位协商,特别是通讯、电缆、各类市政干管等。
   

 

2.1.4 在施工中,燃气管道穿越其他市政设施时,应对市政设施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征得产

权单位的同意。
    

在城市敷设燃气管道,时常会穿越给水、排水、电缆、热力等其他市政设施,应注意对其保护,在

沟槽开挖的过程中及时支撑。

   

2.1.5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或雨季施工时,应采取降低水位或排水措施,及时清除沟内积水。
    

在管道安装及回填前应及时清除沟内积水,以防管道飘浮。沟内积水,还会影响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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