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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门、窗齐全,受阳光照射的玻璃窗已安装毛玻璃或涂以白色油漆;

4.墙面、门、窗、通风道的内、外侧以及金属结构等已用耐酸油漆涂刷完毕;

5.屋顶确无渗漏水,上、下水道已接通;

6.采暖通风装置及照明安装工作结束,并试运良好。

1.0.8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除应符合本篇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 爆炸和火灾

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的规定。

1.0.9

 

条 蓄电池室照明灯具的装设位置,需考虑维修方便,所用导线或电缆应

具有耐酸性能。

1.0.10

 

条 蓄电池组到达现场后,应按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

电。

1.0.11

 

条 蓄电池组安装工程在施工及交接验收时应进行下列工作:

一、竣工的工程是否符合设计;

二、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三、试验项目及其结果,是否符合本规范规定;

四、按本篇规定提出的技术资料和文件是否齐全。

 

第二章 母线及台架

2.0.1

 

条 蓄电池室内的金属支架及绝缘子铁脚应涂以耐酸漆。

2.0.2

 

条 蓄电池室内裸硬母线的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 母线装置篇 中有关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母线支持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2 米;

二、母线的连接应用焊接;母线和电池正、负柱连接时,接触应平整紧密;母线端头
应涂锡;母线表面应涂以中性凡士林;

三、当母线用绑线与绝缘子固定时,铜母线应用铜绑线,绑线截面不应小于

2.5 平

方毫米;钢母线应用铁绑线,绑线截面不宜小于#

14 铁线。绑扎应牢固,绑线应涂

以耐酸漆;

四、母线应排列整齐平直,弯曲度应一致;母线间、母线与建筑物或其他接地部分之
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50 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