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电压为 24V 及以上,容量为 30A·h 及以上的固定型铅酸蓄电池组和容量为 10A·h 及以上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4 条 采用的设备及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应有合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5 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应轻搬轻放,不得有强烈冲击和振动,不得倒置、重压和日晒雨淋。
第
1.0.6 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在规定期限内作验收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包装及密封应良好。
二、开箱检查清点,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三、产品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四、按本规范要求外观检查合格。
第
1.0.7 条 蓄电池到达现场后,应在产品规定的有效保管期限内进行安装及充电。不立即安装时,其保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得存放在同一室内。
二、蓄电池不得倒置,开箱存放时,不得重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