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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己特性的一种活动,具有强烈的地域色彩

,从一个方面代表着这一地域或民

族的某些特性。

4、群体性。正是因为有了标志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并不是

属于某一个人或是几个人,是靠这一地域或民族所在地的人民共努力而形成,
所以其也应当由其群体所有。

5

 

、利益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中玩玩会带来一

定的经济利益或荣誉等经营利益,具有一定的利益性。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是一种不同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
是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一定的信息,是没
有形体的、非物质性的。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由于非物
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内容也是一种信息,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就成为首要
的选择。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主要有:著作权模式、专利权模式、商标权模

式。
1、著作权保护模式

著作权是为了保护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做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的权利,

具体针对的智力劳动成果指的是作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口头传统(包括作为
文化载体的语言)、传统表现艺术均可以纳入著作权的保护模式。当然,非物质
文化遗产要获得著作权法保护还需要在独创性、主体、客体、保护期限等问题上克
服一定的障碍。虽然其作品同其他文化品种的作品相比有高度的个性,具有明显
的独创性;但传统著作权的主体为个人,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则为集体,
随着实践尤其是集体创新体制的发展

,这样的观念也逐渐发生变化,有很多国家

已经把知识产权界定为一种集体性的权利

,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提供

了便利,另外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可能是历经好几代人的努力才得以形成或是目
前还在不停的发展变化,所以对于此不应拘泥于必须有一个完整的形式才得以
保护,也不应拘泥于著作权保护期限所流行的五十年。
2、专利保护模式

专利权是对实施了发明创造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依法允许其在一定时

间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权。专利权保护主要适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
第四类第五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使用专利权保护的过程中
也面临着一些障碍,如:是否满足新颖性、是否满足创造性和专利的工业实用性
原则、是否属于专利法明确排除的客体等等。在实践中,我国现行专利制度对非
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护传统知识和传统手工艺领域。其保护可分为

” “

积极保护 和 消极保护 两种模式,积极保护是指持有人对符合专利法要求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申请专利,获得专利法保护。消极保护是指如果有他人已经

或正在主张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利权,持有人可以以其不符合专利法的 新

颖性、实用性 提出异议。防止他人非法占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3、商标权保护模式

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

,但在实践中,

我国已经存在将其纳入商标法保护的做法

,只是以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尚未

明确

,人们也未给予过多的关注。如1998 年,少林寺正式注册了“少林”、“少林寺”

商标

,注册类别是武术表演。1999 年,景德镇陶瓷协会向国家申请注册了“景德

”陶瓷证明商标,用以证明具有景德镇特色的日用瓷、陈设艺术瓷新产品。商标

注册之后

,权利人在多次商标侵权诉讼中维护了自己的利益。 再如这次的“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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