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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尔玛”服务类一商标一在跨灯类产品保护上,受到了广东顺德某电器厂注册的“沃尔玛
WOERMA 及图

”一商标一专用权的限制。

一般来说,一商标一被国家工商总局一商标一局核准注册后,一商标一权人即依法

获得了我国一商标一法所规定的一商标一专用权,一商标一法理论将一商标一专用权人获
得的上述一商标一专用权,概括为专用权和禁用权。所谓一商标一专用权,是指一商标一获
得注册后,一商标一专用权人有权在该注册一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该注册一商
标一标记,此为一商标一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所谓一商标一禁用权,是指一商标一获得注
册后,任何人未经一商标一注册人的

(商标)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

其注册一商标一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一标记。就本案来说,广东顺德某电器厂在灯类产品
上注册了

“沃尔玛 WOERMA 及图”一商标一后,即依法享有我国一商标一法所规定的上述

一商标一专用权和禁用权。通过一商标一专用权和禁用权的享有,广东顺德某电器厂就划定

“沃尔玛 WOERMA 及图”注册一商标一在灯类产品上的保护范围,他人应尊重广东顺德

某电器厂享有的上述一商标一权的保护范围。

如果承认原告注册的

“沃尔玛”服务类驰名一商标一,可以跨一类别一禁止被告在第

11 类

“灯、日光灯支架”等商品中使用“沃尔玛”一商标一的话,则意味着广东顺德某电器厂

和原告,均享有禁止被告在灯类产品上使用

“沃尔玛”一商标一标记的禁用权,这样,广东

顺德某电器厂在灯类产品上注册的

“沃尔玛 WOERMA 及图”一商标一禁用权,也可以由原

告享有,如此以来,广东顺德某电器厂依法享有的一商标一禁用权将大打折扣,且

“一商标

一专用权

”这一概念在逻辑上将不再具有“独占和排他使用”的意义,一商标一权的排他性

将受到质疑。为了有效保护广东顺德某电器厂

“沃尔玛 WOERMA 及图”注册一商标一专用权,

原告享有的

“沃尔玛”服务类驰名一商标一应在跨灯类产品的保护上受到限制,只有广东顺

德某电器厂才享有在灯类产品上的注册一商标一专用权,因此,被告在灯类产品上使用

“沃

尔玛

”一商标一标识的行为,侵犯的是广东顺德某电器厂的一商标一专用权,并未侵犯原告

涉案驰名一商标一专用权。

综上,基于上述分析,人民法院没有支持原告试图在灯类产品上实现

“沃尔玛”服务

类驰名一商标一跨一类别一保护的诉请。该案例表明,驰名一商标一的跨类保护不是不受限
制的,我们不能将驰名一商标一保护的范围过于放大,平衡驰名一商标一权利人和社会公
众的利益,是审理驰名一商标一侵权纠纷案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

知识产权能够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创新劳动成果,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和推广应
用。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调动人们从事科技研究和文艺创作的积极性,能够为企业带来巨大
经济效益,增强经济实力,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和外资投资。但当前我国知识产
权保护的现状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可忽视的问题。
      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劣势给我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带来严重后果。首先,
国内一些企业受到知识产权侵权的困扰。据统计

, 目前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8 0 % 是针对国

内企业的。一些国内知名品牌商品被假冒

, 不仅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消费者的利益也受到

侵害。一些企业的创新技术得不到有效保护

,创新积极性受挫。在自2001 年12 月我国成为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后不到两年的时间里, 我国

D V D 整机生产厂家大规模遭遇日立、松

下、三菱电机、时代华纳、东芝、

JVC6C 联盟以及3C、1C 等跨国公司指控侵犯其核心专利纠

纷案,我国打火机出口欧盟因知识产权问题受阻案,美国思科公司诉深圳华为知识产权案,
我国摩托车企业受控侵犯日本专利案,美国动用

3 3 7 条款对中国进行电池侵犯知识产权

案,以及日本欲收取我国数码相机专利费、丰田公司发难吉利轿车侵犯知识产权案等一系列
重大
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已有

2 0 余起。其中,D V D 事件中,因专利侵权,致使我国的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