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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特征。认为无形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而不是知识产权的特征。除此以外
知识产权的

“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是被学者们一致认同的。当然,归纳知

识产权的特征并不是说所有的知识产权种类都是具有这些特征,而是将知识产
权综合归纳起来,与其他财产尤其是财产所有权相比较而言的,

从学者争论的核心来看,最大的分歧无非在于无形性是否属于知识产权的

特征、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无体性能否作为知识产权本身的特征来表述。在这两
个问题上,我赞同否定说的观点,即无形性是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而不是知
识产权的,因而不能作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理由如下:
     一、权利是法律的拟制物,是人的主观意志的产物。因此权利都是无形的,在
这一点上,物权、债权、人身权及知识产权无一例外,知识产权也并不存在特殊
之处,这种共性的比较没意义。也许会有人问:所有权同样具有强烈的

“专有性”,

他人不经所有权人的许可,不得对物进行占有和处分,为什么

“专有性”还是知

识产权的一个特征呢?应当注意的是:知识产权和所有权都具有专有性,但二
者的专有性在效力方面有所不同: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法律对其权利一
般不作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相对的,如会受合理使用、法律许可、强制
许可等的限制。
     二、无形性是知识产权的性质而非特征,权利的无形性是无可争议的,相较
于特征的独有性,事物的性质是事物的内在的规定性,是对事物一般性状的叙
述性描述。有的学者在以保护对象的非物质性作为知识产权特点的同时,不得不
指出,权利的特点、内容以及救济方法归根结底是有保护对象的特点决定的,这
无异于表明保护对象的特点并非权利的特点本身,决定者和被决定者的特点显
然应处于不同的逻辑层次当中。我认为,特征固然是事物可供识别的特殊征象或
标志,属性也同样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性质,无论如何,他们都应该
是,而且只能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特性。
     综上所述,我认为无形性不能列为知识产权的特征之一,而是作为其本身固
有的一种属性,是其性质的表现。当然,仅代表个人见解,我也深信将会有更多
对该话题的区分有更深一步的分析伦理接二连三的提出。

参考文献:《知识产权法》第四章

——李瑞【著】

         《知识产权法新论》

——张翔飞等【著】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第二卷

——刘春田主编

         《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

——郭禾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