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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应的 措 施予 以 保障。 中 国已 经 是 WT O 的 正 式成 员

国, 而且也是许多国际公约的缔约国, 无论从中国目前的国

际地位还是 从国内的政 治经济形 式来看, 明 确赋予律 师在

侦查阶段的身份和地位都是十分必要的。

( 二)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及身份

名不正, 言不顺

我国 刑事诉讼法 第 96 条 规定: 犯 罪嫌 疑人在 被侦

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 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可以聘请

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代理申诉、控告。这里规定了犯罪

嫌疑人聘请 律师在侦查 阶段的诉 讼职能, 并 没有规定 处于

何种诉讼地位。于是关于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在侦查阶段

的诉讼地位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

[ 1]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就是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其

理由是: 其一, 根据诉讼职 能论, 在诉讼 职能 中只有 控、辩、

审三种职能。任何诉讼参与人进入诉讼程序只能扮演一个

角色, 发挥一种职能, 那么 律师只 能承担 辩护 职能。因 此,

律师只能属 于 刑事 诉讼法 第 82 条 规定诉 讼参与人 中的

辩护人 , 而不能是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其二, 从律师在侦

查阶段为犯 罪嫌 疑人 提供 的帮 助来 看, 也 只能 是辩 护 人。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是为了增加犯罪嫌疑人的

防御能力, 代理 申诉、控 告旨 在保 护 犯罪 嫌疑 人的 合 法权

利, 是法律赋予律师给 合法权 益受侵 犯的犯 罪嫌疑人 的一

项救济措施。这显然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

的重要方面。其三, 刑事诉讼法 第 33 条虽规定: 公诉案

件自案件移 送审查起诉 之日起, 犯罪 嫌疑人 有权委托 辩护

人 , 但刑诉 法第 33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时,

并未对侦查阶段是否可以委托辩护人加以限制。而只在第

96 条中 规定在侦查 阶段 法律允 许犯 罪嫌 疑人可 以委 托律

师, 可见在侦查阶段法 律允许 犯罪嫌 疑人委 托的辩护 人仅

限于律师。其四, 辩护律 师在不 同的诉 讼阶段 承担的 职能

大小不同。不享有调查取证权就不是辩护人。第二种观点

认为

[ 2]

, 律师在侦查阶段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顶多是

一种 诉讼代理人 或 法律顾 问 、法 律帮助 人 或像 日本

的 法律辅佐人 的地位。其理由是: 其一, 从刑事诉讼法的

规定来看, 第 33 条规 定: 公诉 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 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可见, 在公诉案件移送

审查之前, 犯罪嫌疑人是无权委托辩护人的。因此说, 犯罪

嫌疑人在侦 查阶段委托 的律师, 是不 具有辩 护人的诉 讼地

位的。其二 , 以律师在侦 查阶段 职能和 作用来 看也只 能起

到一个 法律顾问 或 诉讼代理人 、法律辅佐人 的作 用。

这两种不同 的观点, 反 映了由 于法律 规定不 明确引起 的争

议, 其争论实质在于 对辩护人 如何 理解

?

辩护 人的实 质是

什么

?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具有特定的 含义。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 35 条 规定, 辩护是 指运用 事实和 证据, 针

对指控, 提出犯罪嫌疑 人无罪、罪轻 、减 轻或免 除刑事 责任

的证据和材料, 维护犯罪 嫌疑人、被告 人合法 权益 的活动。

其实质要件; 1. 运用事实 和证据。 作为辩护 人必 须具有 能

够运用证据和事实, 证明 犯罪嫌 疑人无 罪、罪 轻、减轻或 免

除刑事责任的职能。那么辩护人必须具有调 查收集证据的

权利或申请搜集证据的权 利。否则 , 仅是提供法律咨询, 那

么任何懂法的人都 可以为之 , 辩 护人所 特有的含 义将不 复

存在。2. 辩护的功能还在于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减轻或免除刑事 责任的证 据和材 料。如果 辩护人 不

具有对案件本身调 查收集证 据的权 利而仅 仅只有 对申诉、

控告侦查程序违法 而进行的 证据收 集, 是不能称 之为本 案

的辩护人的。至多只能是申诉控告 案件的辩护人。判断律

师在侦查阶段是否 具有辩护 人的地 位, 应以辩护 的本质 来

衡量, 而不是仅仅看其表象。笔者基本赞同第二种观点, 在

我国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 聘请的律师不具有辩护人的诉讼

地位。理由是: 其一, 从 我国 刑事 诉讼法 第 33 条规定 来

看, 公诉案件自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犯罪嫌 疑人才有权委

托辩护人。这里 有权委托辩护人 就意味着 在案件移送审

查起诉之前, 犯罪嫌疑人无权委托辩护人。当然, 这里的辩

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和其他 辩护人。因此, 那种认为 刑事诉

讼法第 33 条 在规 定犯 罪嫌 疑人 可 以( 注意 33 条 不是 可

以 而是 有权 ) 委 托辩护人 时, 并没有 规定侦查 阶段犯 罪

嫌疑人可以委托律师。可见在侦查阶段法律 允许犯罪嫌疑

人委托的辩护人仅限于律 师 。显然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

其二, 从刑诉法对律师规定的职能来看, 显然 这时律师不具

有辩护人的本质 要件( 前面已 经论述 过) 。其 三, 从立法 的

目的来看, 刑事诉讼法 第 96 条的规定是各种利益斗 争的

结果, 是一 种 妥协 的产 物。在 1996 年修 订 刑事 诉讼 法

时, 侦查机关力图抵制辩护律师介入侦查阶段, 认为这样做

会妨碍侦查工作的 顺利进 行。结果是 通过妥 协, 允许律 师

介入侦查阶段, 但同时又限制了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

其四, 从司法实践上看, 律师在侦查阶段发挥 的作用十分有

限。由于立法的不明、司法解释的不统一、

侦 查人员抵制等

原因, 使律师在侦查阶段 发挥的 作用其 实质上只 是一种 法

律顾问的作用。综上 所述, 笔者认 为, 无 论从 立法 上, 还 是

从司法实践上看, 我国现行刑诉法中, 律师在 侦查阶段是不

具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的 。

( 三)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职 能

言不顺, 事不成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 法 第 96 条和 第 75 条的 规定, 犯

罪嫌疑人在 侦查 阶段 聘请 的律 师主 要有 以下 几种 诉讼 职

能: 1.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2. 代理申诉, 控告; 3. 为

犯罪嫌疑人申请取 保候审; 4. 对公 安机关 采取强 制措施 超

过法定期有权要求 解除强制 措施; 5. 有权 向侦察 机关了 解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6. 可以会见在押的罪犯嫌疑人, 并

向其了解案件的有 关情况。 从法律规 定可以 看出, 前三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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