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尽管法治在不断向前推进,但自觉执行率并不尽如人意,给
执行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是造成
“执行难”社会现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
“执行难”的危害性
在法治国家里,法律乃是一国的最高行为规范。一方面,能否确
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是衡量一个政府治理国家事务能力的最重要的
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执行应视为政府的莫大耻辱
;另一方面,国民
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区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与野蛮的分水岭,
因此不执行法律判决有损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形象。
生效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的后果必然是法律白条
越来越多和应对失措。事实证明,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性
是多方面的和多层次的。
(一)对当事人的损害
法律判决得不到执行对当事人来说不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
量度的直接损失,还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失:第一,讨债的直接成
本
;第二,因讨债而影响其他活动的“机会损失”;第三,因浪费时间
和精力产生的疲劳和厌烦,已经因目标实现不了情绪失落等形成的
精神损害。
(二)对权力机关的损害
对权力机关而言,不仅因人们指责执法机关效率低下而受到损
害,还包括:第一,因败诉方拒绝执行判决,执法机关的权威和尊
严受到的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
;第二,受到腐
败无能的怀疑和责难
;第三,整个权力机关面临监督不力的责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