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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
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 )使用非 食用色素 ,超标准 使用食用 色素,或 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
质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三、对尚未售出的食品销售者应认真清理,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自动下柜下架,退出市
场。
四、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
五、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召回、
停止食用的公告。
六、对无法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
并视情节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
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
 
【食品经营者质量承诺制度】
为强化经营者销售的食品质量责任,遵从售后服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质量承诺制度是指食品经营者对销售食品质量保证的承诺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购进货物时做到如下承诺: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承担以下相应责任:
(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承担行政责任;
(三)承担刑事责任;
(四)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
(五)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承担的其它的责任。
四、主动接受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质量的监督;主动接受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质
量依法进行的质量监测;主动处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有关食品质量的投诉、申诉和举
报。
五、保证主体资格合法,自觉把好食品质量关口前移。
六、对重要食品、批量大的食品和认为需要送检的食品,主动送检。对经检验检疫有问
题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上市食品的安全。
 
【市场食品购销挂钩准入协议制度】
为鼓励和支持超市、批发市场实行厂店挂钩、场厂挂钩、建立协议准入制,从源头上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