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与完善
的交易
”。在我国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如何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
逐步、适度开放政府采购市场,保护民族工业、扶植本国企业,从源头上预防和
治理我国传统财政支出模式下的各种腐败现象,增强对政府采购国际自由化的
适应能力,尤其是如何建立、完善高效可靠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以顺利实施政
府采购制度和实现政府采购的
“公开、公平、公正”,就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
一个课题。
二、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分析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监督制度,以我国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可划分为 :
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采购单位对整个采购过程、评标专家对评标过
程和评标结果、供应商对采购行为、社会对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对采
购过程六个方面的监督和制约。
1.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政府采购法》第
13 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采购项目
的全过程实行管理,包括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和分步实施方案,编制采购目录,
编制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和审定单位采购项目计划,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
序,拨付政府预算内外安排的采购资金审查和批准招标机构的代理资格,监督
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
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
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同时财政部门还受理关于政府采购的
投诉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财政
法规进行处理。
2.采购单位对整个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制约
采购单位作为最终用户,从提出采购需求开始,到招标、评标、询标、合同谈
判与签订及验收过程全面参与。在此过程中,采购单位的主要考虑的是如何将财
政批复的资金用足、用好,满足自己的需求;而集中采购机构则是在保证采购过
程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控制财政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的前提下
实施采购,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满足采购单位的采购需求。由此可见,双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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