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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用地预审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

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跨河方案、涉

航方案和跨越铁路方案,开展文物调查;这些专项研究工

作一般要同步开展,相互交叉,互为印证。当其中某一专项

研究报告论证后需要调整工程方案时,必须及时告知其他

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为保证各专项研究报告与工程可

行性研究报告方案一致,且衔接紧密,建议在委托工程咨

询单位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可明确由可研报告编

制单位负责牵头委托完成各专项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论证,

相关费用也一并商定。这里要强调的是:各专项研究报告的

论证结论是报批工程可行研究报告的前置条件,必须引起

高度重视,提前委托开展相关工作。

目前,

国省道中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工程可行性

研究报告一般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查后,出具意见报省发

改委审批。

国家高速公路网中的项目,

省发改委和交通运输

部出具审查意见后,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必须提交的批复文

件有:环评批复、用地预审批复、银行贷款承诺、行业审查意

见、咨询机构评审意见等。

(二)城镇发展规划意见

公路路线经过城镇时,工可报告编制单位要书面征求

城镇规划部门的意见,结合城镇发展规划确定路线合理走

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