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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增加的披露成本往

往又会促使重视信息披露成本的发行人转向其他市场,进而带走更多的投资者,从而与一

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目标相背离。因此,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成为证券市场发展必须解决的一

个重要问题。对于国际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而言,一种是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各自为政的

“监管性竞争”(regulatory competition)规则,各国监管当局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主要是根据

本国经济发展的目标制定,与其他国家的披露规则关联不大;另一种是信息披露的

“一体

”(harmonization)规则,不同国家之间共用相同的披露标准,这种方法已被欧盟区国家

以及某些双边国家之间(如美国和加拿大之间的双边披露系统

MIDS)所采用。为了找出最

佳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必要对这两种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利弊进行分析。

  监管性竞争规则及其缺陷

  信息披露的监管性竞争是指各国不同的监管体制通过为投资者提供最有效的监管环境

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而形成的一种竞争。这种理论源自斯密的

“看不见的手”这一思想,即竞

争性均衡可自动生成。我们可以通过成本收益分析框架理解这一过程。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

由于监管体制较为严格的市场中投资者能够获取正确投资决策所需的全部信息,并较少地

承受欺诈和市场操纵的风险,因而证券发行人可以获取更高的期望发行价格。在监管体制较

为放松的市场上,投资者更易受欺诈,他们为取得所想要投资公司的经营等相关信息要付

出额外的成本,证券发行价格当然要打个折扣。因而,在没有障碍的情况下,假若证券折价

不能弥补投资者因此付出的额外信息搜集成本,他们就不会在监管体制较为放松的市场中

进行投资。相应地,由于严格的信息披露也有成本,假若发行人获取的证券发行价格不能弥

补其承受的信息披露成本时,他们也不会在这种市场中发行证券。投资者和发行人两方面的

力量促使监管水平达到竞争性均衡。此外,不同监管体制之间可以相互学习,进而引发监管

创新。然而在现实中,监管性竞争所依赖的完全竞争状态事实上并不存在,各种市场失灵和

缺陷使这种信息披露规则并不能达到其最佳的经济效率。这主要表现在:

  

1.信息成本。在监管性竞争框架中,市场参与者应能评价各个国家不同信息披露制度的

优劣,而对这些信息的搜集和评价是需要付出相当成本的。发行人和投资者需要从世界各国

查找各种不同语言和形式的资料,并加以整理、比较和分析,以找出最有效的监管体系。这

种信息处理过程并非一劳永逸,他们必须对市场中那些潜在的在监管方面的所有变动作出

连续性评价。这都增加了资金成本,并使市场参与者可能无法对信息披露的监管作出准确的

成本收益分析。由于投资者无法准确判断哪个市场能为其提供更好的保护,因而他们往往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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