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
(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2)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 3 年;
(3)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
五、审查期限
所在地保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予
以核准的,以向申请人颁发《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的形式作出书面决定。
六、注意事项
1、参加保险公估从业基本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成绩无效,两年
内不得参加考试: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
(2)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
(3)违反考场纪律;
(4)有其他作弊行为。
2、
《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证书》遗失的,提交挂失证明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3、资格证书的换发根据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4、所在地保监局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