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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

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

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

本科以上

(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 8 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

15 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 3 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

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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