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
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六条 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民。
第七条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备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 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
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
本科以上
(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 8 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
作
15 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 3 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
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
(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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